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 告 黃鴻隆會計師
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重豐原告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被 告 陳世榮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 律師被 告 許清芳(即原為許老有之繼承人;嗣又拋棄繼承)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被 告 許玉芬(即原為許老有之繼承人;嗣又拋棄繼承)
許玉欣(即原為許老有之繼承人;嗣又拋棄繼承)被告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蘇俊哲被 告 許桂瑄(即原為許老有之繼承人;嗣又拋棄繼承)
許桂甄(即原為許老有之繼承人;嗣又拋棄繼承)劉玉玄(即許老有之繼承人)許清俊(即許老有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徐美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2年6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陳世榮、蘇俊哲等之刑事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認該背信等案件刑事判決之結果,對於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與否之裁判至關重要,為免裁判兩歧,而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並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6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本院100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5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本院100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5號背信等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2年9月26日判決確定,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902號判決書1份附卷可稽。本院爰依職權就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102年6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世 展
法 官 王 明 宏法 官 顏 基 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