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83號上 訴 人 賴堂顯
賴彥宏(即賴金清之承受訴訟人)賴冠堯(即賴金清之承受訴訟人)賴冠宏(即賴金清之承受訴訟人)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賴文法定代理人 賴清一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賴三合特別代理人 賴清一被 上訴人 賴清一前列 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複 代理人 郭雅琳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奉祀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附件一所示山蓮本派第參房第拾肆世祖己公(賴文記)及其後裔六合公(第拾伍世賴水、賴三、賴季、賴正、賴岩(巖)、賴首)暨祭祀公業賴文記派下全員,對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賴文及祭祀公業賴三合之房份存在。㈢確認上訴人就附件二之㈠所示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賴文祀產土地,及附件二之㈢所示祭祀公業賴三合祀產土地之公同共有權關係存在。㈣確認被上訴人賴清一向嘉義市西區區公所提出附件三之㈠所示『祭祀公業賴文設立沿革』所載設立時間、設立人、設立沿革、供奉地點等內容,及附件三之㈡所示『祭祀公業賴文規約』所載設立人、祭祀地點等內容,均非真正。㈤確認被上訴人賴清一向嘉義市西區區公所提出如附件四所示『祭祀公業賴三合沿革』所載設立時間、設立人、設立目的、設立沿革等內容,均非真正。㈥確認祭祀公業賴文解散不成立或無效。
」(本院卷五第24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再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雖於提起上訴時,以一訴主張前開㈡至㈥項聲明,惟自經濟上觀之,其餘4項聲明均與確認上訴人就祭祀公業賴文及祭祀公業賴三合祀產有公同共有關係存在有互相競合之關係,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而應依前開㈡至㈥項聲明其中價額最高者即第㈡項聲明定之。又前開聲明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是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上訴人所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
三、依附件㈡之一所示祭祀公業賴文之總財產即現有土地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36,704,775元,依附件㈡之三所示祭祀公業賴三合之總財產即現有土地價值為25,853,058元【上訴人係於提起上訴後,始追加「確認附件一所示山蓮本派第參房第拾肆世祖己公(賴文記)及其後裔六合公(第拾伍世賴水、賴三、賴季、賴正、賴岩(巖)、賴首)暨祭祀公業賴文記派下全員,對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賴三合之房份存在」,自應以追加起訴時定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如附表一所示】,而上訴人主張山蓮本派第參房第拾肆世祖己公(賴文記)及其後裔六合公(第拾伍世賴水、賴三、賴季、賴正、賴岩(巖)、賴首)暨祭祀公業賴文記派下全員,就祭祀公業賴文及祭祀公業賴三合所生之派下員房份關係之比例均為全體派下員之160分之1,故前開聲明第㈡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265,987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265,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外,其餘2,376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乃玉┌─────────────────────────────────┐│附表一:祭祀公業賴三合現有土地及其價值 │├──┬─────┬──────┬─────┬─────┬─────┤│編號│土地所有人│地號 │面積 │102年度公 │土地價值 ││ │ │ │ │告現值 │ │├──┼─────┼──────┼─────┼─────┼─────┤│1 │祭祀公業 │嘉義市○○段│99.2 平方 │7,700 元 /│763,840 元││ │賴三合 │694 地號 │公尺 │平方公尺 │ │├──┼─────┼──────┼─────┼─────┼─────┤│2 │祭祀公業 │嘉義市○○段│7.73 平方 │7,700 元 /│59,521 元 ││ │賴三合 │697 地號 │公尺 │平方公尺 │ │├──┼─────┼──────┼─────┼─────┼─────┤│3 │祭祀公業 │嘉義市○○段│33.56 平方│7,700 元 /│258,412 元││ │賴三合 │698 地號 │公尺 │平方公尺 │ │├──┼─────┼──────┼─────┼─────┼─────┤│4 │祭祀公業 │嘉義市○○段│770.8 平方│7,700 元 /│5,935,160 ││ │賴三合 │700 地號 │公尺 │平方公尺 │元 │├──┼─────┼──────┼─────┼─────┼─────┤│5 │祭祀公業 │嘉義市○○段│2,010.51 │7,700 元 /│15,480,927││ │賴三合 │939 地號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元 │├──┼─────┼──────┼─────┼─────┼─────┤│6 │祭祀公業 │嘉義市○○段│2.11 平方 │7,700 元 /│16,247 元 ││ │賴三合 │939-1 地號 │公尺 │平方公尺 │ │├──┼─────┼──────┼─────┼─────┼─────┤│7 │祭祀公業 │嘉義市○○段│233.43 平 │7,700 元 /│1,797,411 ││ │賴三合 │946 地號 │方公尺 │平方公尺 │元 │├──┼─────┼──────┼─────┼─────┼─────┤│8 │祭祀公業 │嘉義市○○段│200.2 平方│7,700 元 /│1,541,540 ││ │賴三合 │1037 地號 │公尺 │平方公尺 │元 │├──┴─────┴──────┴─────┴─────┴─────┤│ 25,853,058 元│└─────────────────────────────────┘附表二:
㈠祭祀公業賴三合之總財產即現有土地價值為25,853,058元
祭祀公業賴三合之房份:25,853,058元1/160=161,582(元以下4捨5入)㈡祭祀公業賴文之總財產即現有土地價值為336,704,775元
祭祀公業賴文之房份:336,704,775元1/160=2,104,405(元以下4捨5入)㈢2,104,405+161,582=2,265,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