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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2 年上字第 1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字第112號上 訴 人 盧雅玲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上 訴 人 毛郁平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272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2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㈠緣被上訴人因與伊所經營,由訴外人李寧擔任講師之「麥得

企業管理顧問社」(另稱「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以下簡稱「麥得」)間有退費糾紛,竟於民國(下同)98年9月至10月間,在訴外人林晏弘架設於網路「雅虎奇摩」網站上之「麥得異言堂」部落格(係專供參加「麥得」成員之家長張貼文章,發表對「麥得」教育方式之評論網站)內,以「nana」、「Heaven」等帳號,及以「真相」等暱稱,發表如下所述之文字,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伊名譽之不實內容,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觀看,致伊之名譽遭受損害。

㈡茲就被上訴人確實有不法侵權行為及造成伊名譽受損情形,分述如下:

1.時間:98年9月10日。暱稱:nana。發表之內容:各位看官,在那裡被踹在地上不算稀奇,最讓人震驚的是孩子被打得皮開肉綻,還去縫7、8針,那孩子的家長也就是那裡唯一醫療小組,曾說孩子活著就好,請大師用力教導,所以就肆無忌憚把那無辜的小孩當殺雞儆猴示範,沒犯什麼錯就被打,打到顫抖還要謝謝老師,很難以置信,還是一位醫生所容忍的,一位母親所捨得的,不信去看那孩子手臂上的疤痕,再聽聽大師怎麼解釋,更想知道那孩子的母親的看法,那孩子的自我價值會是怎樣,真的只要活著就好嗎。

被上訴人誣指孩子(指呂○○)被打得皮開肉綻,還去縫7、8針。嚴重損害伊所經營「麥得」之名譽。

2.時間:98年9月10日。暱稱:Heaven。發表內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有小孩被打到縫7、8針,那身為高級知識份子的母親,默許這樣瘋狂觸法的行為,妳曾被這樣打過嗎,妳的小孩被變態凌虐,妳真的看不出來嗎,妳一定中邪了,才會相信他在幫助你的孩子,可憐的孩子,受創的身心,要多久才會痊癒,他或許說不出感受,或許已驚嚇過度,只知道把手伸出來挨鞭子,渾沌愚昧的母親啊,有一天當他明白一切時,絕不會原諒妳。

被上訴人誣指有小孩(指呂○○)被打到縫7、8針,且暗指呂○○之母親身為高級知識份子,竟默許這樣瘋狂觸法的行為。並誣指呂○○被變態凌虐。嚴重損害伊所經營「麥得」之名譽。

3.時間:98年9月22日。暱稱:aloha。發表內容:給mas,異言堂成立至今,大家沒有看到任何從您角度的深入說法,力挺麥X的家庭,也沒有任何願意站出來署名負責的聲明,我們看到的只有低俗擾版跟著巨人掩蓋事實,尤其說自己孩子是跌傷的那位醫師母親,您一直說事情不是只有看一面,不是只有看一次就能評論,這麼多真相擺在眼前,正道解析得這麼清楚,還有哪一面沒說到,請您像正道一樣詳實說明,讓大家了解,您到底要表達什麼。

被上訴人對於呂○○之母親於「麥得」所發表之澄清,故意仍為不實之攻擊,意圖讓不明究理之人,誤以為眾人均對於「麥得」之教育方式,有諸多不滿意之處。嚴重損害伊所經營「麥得」之名譽。

4.時間:98年9月23日。暱稱:aloha。發表內容:aloha大家早,本大爺也很嚮往那裡的沙灘、陽光、比基尼,如果能拿回麥X的不義之財,麥X官網已悄悄修改不遺餘力,其餘照舊,上面所謂的有利可圖,大概就是指退費,那是大家的辛苦血汗錢,繳給非法機構當然要討回,說到血汗錢,有家庭賣雞蛋賣卡車,三年投在麥X換來基測一百多分,被視為毒瘤,有家庭用保單貸款,上完寒假三梯就不用消失,這些李盧都不放在眼裡的,錢收了算,硬賴不走或自己不來都是你家的事,他們要收金字塔頂端的家庭,能海撈又可當名片,事到如今,繼續躲在女人的背後,靠未清醒的家庭撐腰,李X啊李X,你該不會乾脆鬧分手,一走了之說老子不玩了。

被上訴人誣指「麥得」為非法機構;且誣指曾有家庭賣雞蛋賣卡車,三年投在麥X換來基測一百多分,被視為毒瘤,有家庭用保單貸款,上完寒假三梯就不用消失之事實。嚴重損害伊所經營「麥得」之名譽。

5.時間:98年9月23日。暱稱:思考力。發表內容:你們看,一提到這些廣告樣本,有利益供養,辱罵也罵不走的家庭,卡茲就露出廬山面目跳腳了,他們做什麼決定,是否支持麥X,我們無權干涉,但我們有權利提出各自覺得不合理的看法,咬搖是個可愛才五歲大的孩子,被訓練成答非所問,連個簡單的問他喜歡吃什麼,都要說成李X要他表演的閱讀,他真享受閱讀的樂趣嗎,比較像是為了配合表演,報好消息用的,X安媽義診做善事,與他謊稱孩子是自己跌傷,完全是兩回事,X安在直仔事件,承認自己沒做的事,母親默許孩子當代罪羔羊,你們看,明明被打傷卻掩飾否認,明明沒做又要承認自己有做,要小孩是非錯亂,沒有思想判斷,全憑大人操控,這是教育嗎。雞蛋家族更是麥X奇芭,大人對自己太沒自信,怕離開麥X就搞不定小孩,所以被辱罵成毒瘤,還幫忙站台力挺,分明是在教小孩沒有自尊沒有骨氣,真相,大家看得很清楚。

被上訴人誣指有稱「咬搖」之學生是個可愛才五歲大的孩子,被訓練成答非所問,連個簡單的問他喜歡吃什麼,都要說成李X要他表演閱讀,他真享受閱讀的樂趣嗎,比較像是為了配合表演,報好消息用的。另誣指呂○○之母親所稱孩子是自己跌傷係屬不實。意圖讓不明究理之人,誤以為眾人均對於「麥得」之教育方式,有諸多不滿之意之處。嚴重損害伊所經營「麥得」之名譽。

6.時間:98年9月23日。暱稱:深思。發表內容:站在大家曾是麥得家人的立場,我們仍很關心X安一家,X安媽唯一對不起的是自己的良知,唯一傷害的是自己的孩子,到底妳欠李盧多大的恩情?還是李盧用什麼來挾制妳?讓熱心善良的妳出賣對孩子的誠實,出賣母親天性對孩子的柔情愛護?你不是曾說,看了X安被打的皮開肉綻,快昏倒了嗎?你怎麼叫X安也一起承認那是他自己跌倒的呢?妳也順便在教X祥睜眼說瞎話嗎,兄弟不是要互相扶持嗎?最親密的母親兄長都不能看清真相,還有誰能保護X安?妳為陌生人義診,放送溫暖,千萬別忘了自己的孩子,他其實已離妳越來越遠,義診的美意,卻被拿來消費當廣告。天啊!這麼多真信,聰明的你,真的看不到嗎?看不見孩子眼淚的母親,就算醫治了全世界,值得嗎?被上訴人續行先前之不實指控,一再表示呂○○母親所為之澄清,並不實在。嚴重損害伊所經營「麥得」之名譽。

7.時間:98年9月26日。暱稱:jason。發表內容:給新家長ㄚ寶,我是因臺南某名醫的兩位公子進入麥得,夢想孩子能像他們快樂自學,學騎馬,到日本美術館,還有很多他們做的,李某說想要孩子變成那樣要五百萬,我懷疑耳朵有沒有聽說,他以為搬到X星級的鐵皮違建,就可以亂開價碼,ㄚ寶,您先生慧眼,一眼就看出是詐騙!李某還能做出一般父母下不了手的事,比如打到皮開肉綻,打到不哭為止。你有所不知,搬家前麥得有一個跳蚤市場拍賣會,有一條進又(雄中廣告樣本)爸抽打進又的皮帶沒被買走,李X在會後叫留下打掃的男生站一排,無理頭用那皮帶抽打每個人,他說是抽看看而以!有的腿上立刻一條抽痕,最奇怪的是,這種變態凌虐,警察局就在旁邊,沒人報警?ㄚ寶,您先生是理智的,自己的孩子自己教,千萬不要像ㄚ呆(請再往前點閱)和老婆不同調,很多夫妻為參加麥得弄得不愉快,花冤枉錢又影響家庭和諧。

被上訴人續行先前之不實指控,一再表示呂○○母親所為之澄清,並不實在。另誣指「麥得」之教育方式有所謂之不當体罰之事實。嚴重損害伊所經營「麥得」之名譽。

8.時間:99年9月27日。暱稱:巧克力。發表內容:暑梯看一部芙桑花女孩,其中一片段孩子看了笑出來,盧XX 說有啥好笑,這種情節能笑嗎,於是叫有笑的出來站一排,李X接著問還有誰笑沒出來,被揪到就要加重處罰,此時小豬仔舉手了,一起到外面寫心得,當然也沒看後半部電影,好不容易寫完心得,拿到大五助理看,說不通過再寫,小孩說為什麼不能笑,看影片有感覺為什麼規定不能笑,偏偏不想笑的時候硬要搞笑,還拿棍子打覺得笑不夠的人,這樣變態的集中營,小孩不能自由表達情感思想,不難理解為何問咬搖喜歡吃什麼,他回答閱讀。

被上訴人誣指「麥得」之教育方式有所謂之不當体罰之事實。嚴重損害伊所經營之「麥得」之名譽。

9.時間:98年9月27日。暱稱:思考力。發表內容:如果確定讓孩子知道不用再去麥得,可以好好的,詳細的,問暑假裡發生的事,此時是最好的傾聽時刻,更是孩子對我們敞開心懷暢談的珍貴時刻。以前孩子抱怨麥得種種,我們大人執意要堅持下去,不願、也不聽孩子的想法感覺,漸漸的他們學會放棄溝通、屈服,對父母關閉心門,配合演出。李X說麥得是小型社會,寧願孩子在他這裡跌倒,不要到外面真實社會跌倒,現在我恍然大悟,我們都被洗腦誤導!麥得只是李盧二人的虛幻社會。孩子說,梯隊早上都要吃維他命,由櫃臺小姐發給大家,李X嫌人家動作慢。當眾斥責:「動作太慢!拖到我上課時間,小心我開除你!這叫什麼小型社會?真實社會裡,是這樣對待員工嗎?任老闆吆喝,隨他高興要你走路就走路?想想孩子學到什麼?如果真以為這樣行的通,那在現實社會才要摔的鼻青臉腫!大五助理也是這樣被誤導!二位請儘管在鐵皮屋裡當土皇帝皇后,真實社會不適合二位的!被上訴人誣指「麥得」之教育方式有所謂之不當体罰之事實及有誣指對於助理有不當之要求。嚴重損害伊所經營「麥得」之名譽。

10.時間:98年9月28日。暱稱:luxury。發表內容:天哪,原來柏蔚本來就會走路,李先生公然欺騙所有的人,當然也要在此要求李盧,不要再把離開家庭的文章,以前的心得,照片拿來消費,欺瞞成性,連親人都不放過,天理難容。

被上訴人誣指「麥得」之教育方式有詐騙之事實指柏蔚本來就會走路,是李寧故意對外為不實之說明,讓一般大眾誤以為係李寧有公然欺騙所有的人。嚴重損害伊所經營「麥得」之名譽。

11.時間:98年10月24日。暱稱:真相。發表內容:電視上那位聲援支持的發言者,說她的小孩覺得木板還劈的不夠,是麥得留下的唯一醫療小組,她非常感恩李寧讓她的老大脫胎換骨,但真的脫了嗎?換了嗎?各位知道嗎?她的老二,一個國二生,卻是李寧殺雞儆猴的示範,那孩子在某深夜被打的皮開肉綻,由媽媽帶回家自行縫傷口,眾人聞此,無不震驚萬分,事後母親否認,說是孩子自己跌傷的,莫名被打,打到發抖,還要跟李寧說,謝謝老師,大家看到此,有何感想,難以相信自己的眼睛嗎,更多荒唐事,還是請大家耐心從8月二日異言堂成立開始看起,想到,都為這可憐、無辜的孩子流淚。被上訴人續行先前之不實指控,一再表示呂○○母親所為之澄清,並不實在。誣指「麥得」之教育方式有所謂之不當体罰之事實。嚴重損害伊所經營「麥得」之名譽。

12.時間:99年10月26日。暱稱:真相。發表內容:相信在眾家庭中還是有人認為受惠,如寶X國小老師,她的老大今年上第一志願,當然受惠,也因此介紹她的家長參加麥得,據了解,因她介紹而報名麥得者,在校成績會額外加分,沒有參加者,就算成績很優,還是會莫名減分,套一句李寧名言,一定有第二種好處,利益掛勾,挺麥得者,給予學費減免,DJ舞台,對嗎,身為教育者,又是三個孩子的母親,居然面對這麼多的真相控訴視若無睹,別家的小孩死不完,反正又不是我家的小孩,自己的小孩好就好了,真的是這樣嗎,蔣媽媽,您的孩子看著、聽著,被蒙蔽多少真相,人生,成績不是一切。

被上訴人誣指參加「麥得」在校成績會額外加分,沒有參加者,就算成績很優,還是會莫名減分。另「麥得」有與教職之人員有不法之利益存在。嚴重損害伊所經營「麥得」之名譽。

13.時間:98年10月28日。暱稱:queen。發表內容:to惠君,我相信真相就是在揭發真相,蔣媽媽在學校對學生成績和參加麥得與否,並非空穴來風,既然事態已走到此地步,有什麼真相不可說呢,因為她為人師表,本來就應在道德上有更高標準,真相就是真相,還需為李盧爭得面紅耳赤嗎。被上訴人誣指參加「麥得」在校成績會額外加分,沒有參加者,就算成績很優,還是會莫名減分。另「麥得」有與蔣媽媽教職之人員有不法之利益存在。嚴重損害伊所經營「麥得」之名譽。

㈢又被上訴人所發表之文章,確實有貶損伊之名譽,茲說明如下:

1.上開所發表之文章,其實均係出自被上訴人一人所為,然其為讓不明究裡之人誤信為真,因而前後使用多達有十餘個暱稱,是被上訴人主觀上不法侵害之意圖至為明顯,此與一般所謂之善意發表,顯有不同。

2.有關呂○○確實並未遭受伊管教不當,因而有導致「皮開肉綻,還去縫7、8針」之事實,此不僅為被上訴人無法證實,另證人即呂○○之母親張月娟亦於刑事一審審理時證述確實並無此一事實,足證有關被上訴人於98年9月10日12時20分

30 秒、同日18時35分7秒、98年10月24日19時36分許,在「麥得異言堂」,以「nana」、「Heaven」、真相」等暱稱,發表如刑事一審判決附表一編號9、12、56所示內容之言論,確實有不實之處。

3.名譽係人性尊嚴及價值之重要人格法益,是以當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應依民法184條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又按侵權行為法上所稱侵害他人之「名譽」,係指對他人就其品行、德行、名聲、信用等的社會評價,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參照)。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則不論行為人之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而伊係長榮女中商業經營科畢,並自89年間設立「麥得」至98年間為止,本件被上訴人於上述網站發表「皮開肉綻,還去縫7、8針」的小孩子為訴外人呂○○,其母為張月娟,與被上訴人均屬熟識,呂○○有無遭伊聘雇之講師李寧毆打到皮開肉綻,縫7、8 針等情,被上訴人於發表系爭文章前,理應負查證義務,且被上訴人與所指遭受伊凌虐之對象,均屬熟識,無不能查證情形,被上訴人未經查證,即在網站發表系爭足以貶損伊名譽之言論,自應負侵權責任,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新台幣(下同)50萬元,尚屬允當。

4.末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在使名譽被侵害者除金錢賠償外,尚得請求法院於裁判中權衡個案具體情形,藉適當處分以回復其名譽。伊因被上訴人所為負面不實評判,新聞媒體信以為真而競相報導,致伊信用破產而結束營業,名譽受損情節嚴重,故伊要求被上訴人應將道歉啟事刊登於國內知名平面媒體之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2分之1版面1日,並就刊登上開「道歉啟事」部分補充聲明被上訴人應為道歉啟事之內容暨其字體大小,其中為「道歉啟事」部分須以36級超黑字體刊登,其餘部分以20級字體刊登,以回復名譽等語(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其餘如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之聲明)。

二、被上訴人則以:㈠上訴人甲○○及案外人李寧隱暱其等最高學歷,分別為長榮

女中商業經營科、陸軍官校土木系畢業,且均不具任何心理學相關學歷,亦未依心理師法相關規定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二人共同自89年對外以「麥得」名義公開對外招生、收費、授課,透過網路、寫序、對外演講等,佯稱李寧為教授、心理學博士、心理專家等不實學歷,宣稱有改善過動、自閉、憂鬱之能力,使外界普遍誤認李寧、甲○○具有心理學專業背景。上訴人甲○○及訴外人李寧亦以「麥得心情」為名對外發行刊物,廣為刊登「麥得」上課內容及來自學員或家長撰寫上課心得等積極正面的學習效果,藉此吸收招募更多學員繳費參加「麥得」舉辦的課程。上訴人甲○○及訴外人李寧所提供教育方式之適當與否,攸關學員於課程中之接受程度及未來學習成果,已非屬於單純個人私生活領域或問題,此等教育方式良窳之事,即不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相關。伊本人所評論之事均有根據來源,已達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況且麥得之教育方式為何,本身即為可受公評事項,伊所言為「意見表達」之言論,符合「合理評論」原則,並無逾言論自由範疇。上訴人甲○○及訴外人李寧於台南不法行騙十餘年,若非經由家長揭發,不知還會有多少家庭受騙。最令人痛心的是,利用家長對教育孩子的無力感,用軍事管教及不當體罰、言辭羞辱,以致造成眾多孩子身心受創。上訴人甲○○及訴外人李寧二人多行不義,十多年來詐財無數,至今東窗事發仍無悔悟,更浪費社會資源、虛耗法庭議事。請司法能以護衛良善之使命作公正客觀之審判,期能伸張社會正義。

㈡伊因誤信「麥得」之宣傳,以為麥得講師李寧先生為兒少心

理專家,於97年3月開始參加成人課,於97年7月之後帶孩子參加每個星期五的人文素養課,以及寒暑假的梯隊。參加麥得各類課程所繳的學費達50多萬元。98年7月爆發麥得(謝坤達)事件以後,伊暫時選擇中立,靜觀麥得與眾多受害家庭協調的進展。然而98年8月梯隊結束,當孩子確定不再去麥得,細細詢問之下,竟然發現更多不當體罰小孩,不管在身體或心靈嚴重傷害孩子的事情,而後與各離開麥得的家庭進一步聯繫,才得知一件件不可思議的麥得內幕。有泰隆事件(其家長已對麥得提告傷害、詐欺,98年偵字第15811號誠股)、陳○○事件、趙○○事件(提告內容同上,並於98年10月上李濤2100全民開講節目訴說親身遭李寧體罰之過程)、張○○事件、吞辣椒喝剩下咖哩醬事件(97暑假梯隊)、互聞屁股事件(98年寒假梯隊)、直仔(謝○○)事件(

98 年7月)、壓地制頸事件(98年暑假梯隊)。㈢伊與麥得沒有任何退費糾紛也沒有其他任何利益糾葛,純粹

是基於社會公義與同情受害家庭角度上發言。伊小孩曾於最初參加幾次學習課後強烈表示不喜歡麥得,但於李寧與上訴人甲○○之教唆下仍執意送他們去接受一週又一週、一梯隊又一梯隊所謂心智訓練,期間亦曾接受體罰、口語羞辱的方式以逞其高壓模式的管控。而這樣的「學習課」換來的是什麼?伊孩子再也不樂意課外學習,從此拒絕伊為他們安排的校外學習梯隊。身為父母者,有什麼比看到孩子因為自己的不智而受傷更令人痛心自責的?事實上,除了伊家庭受害,麥得以不實廣告不知欺騙多少家庭,前後十餘年,有多少無辜孩子在錯誤教導下成長。難道還要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繼續沉默下去嗎?

1.呂○○被不當處罰,只是麥得裡頭一直被隱藏的許多受傷案例之一。呂○○可能是最不幸的一位。許多一時受麥得矇騙的家長終於驚醒,立即脫離麥得,儘快保護、安撫受傷的孩子。唯獨可憐的理安,他是被執意圈陷在木棒藤條陰影下,請問父母可以完全主導孩子的身體嗎?父母可以獨斷的主張或決定誰可以打自己的小孩嗎?如果有這樣執意讓孩子受傷的父母?只要有一絲是非道德之心旁觀者,難道要因為顢頇的父母說「孩子是我的,我要怎樣就怎樣。」便禁口不語嗎?難道不應該試著大力搖醒還未清醒的父母?甚至應該讓其他聲援社會公義的大眾一起來保護最弱勢小孩。

2.本人親眼目睹呂○○被李寧打。98年6月麥得招生說明會前,因多位孩子未能完成要表演的照相記憶法,李寧在眾多家長面前毫不客氣的用棍子打小孩,包括呂○○和我家的小孩。①97年冬天的某一天課後,呂○○媽(張月娟)靠過來跟我說「我心肝真艱苦ㄋㄟ!囝仔打到帶回去自己縫!」我說「安ㄋㄟ甘好?」,張月娟接著回答「老師說安ㄋㄟ較有效」。②陳念萱:有次李寧用藤條打我女兒十幾下,我當時嚇到背貼到牆上。呂○○媽(張月娟)挨過來安慰我說「你這樣還小caseㄋㄟ,我們家呂○○被打到縫7針」。於麥得事件前,張月娟與其他家庭的互動完全是平等而無利害關係。在無壓力的狀況下,對其他家長真情流露的說詞當然足可採信。伊自懷疑訴外人張月娟於麥得事件後的立場與說法。即使得知張月娟在事後否認,又如何再向一位已立場明顯偏頗袒護麥得的人去探問極可能隱瞞的事實?除了有邱文純、沈淑芳及陳念萱等人清楚的描述之外,參照其他事件中李寧所施予體罰程度,再加上伊親眼所見,不用懷疑呂○○被打到受傷。

3.伊沒有必要,也不需要刻意去毀壞麥得的名譽,包括李寧或甲○○的名譽。伊只是想要喚醒一位母親,同樣身為一個母親,完全能體會對管教束手無策時的那份焦慮,更知道那原始最真實的母愛的力量,它可以強烈到教人完全的放棄自己,但,請不要,千萬不要,迷失了自己。名譽與行為相依存,名譽是建立在信守良好德行上的,不是一天兩天、不是一件事兩件事可以論斷,如果要討論麥得的名譽,就不得不完整看麥得行銷詐騙始末。如果麥得沒有不當體罰?麥得是不會有名譽問題。毀壞麥得名譽的,不是伊,不是其他麥得家長,也不是麥得異言堂,是李寧和甲○○自己,其等才是真正該道歉的人。伊希望社會對凡是公義的事都能勇敢支持,為弱勢者發聲的權利不要被抹殺。綜上所述,上訴人之主張為無理由,請判決如伊之聲明(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上訴人有於98年9月10日至同年10月28日先後13次在麥得異言堂部落格張貼如上訴人所述上開內容之文章。

㈡上訴人就上開被上訴人所貼之文章,前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後,經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7639號偵查後,認被上訴人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嫌提起公訴,經原審刑事庭以100年度易字第216號受理後,判決被上訴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又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440號判決駁回而告確定。而訴外人李寧在刑事訴訟審理期間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刑事庭以100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判決駁回訴外人之訴,併同刑案提起上訴後,又經本院以100年度附民上字第80號判決上訴駁回。

㈢「麥得」,為上訴人所經營,由李寧擔任講師。上訴人係長榮女中商業經營科、李寧則係陸軍官校土木系畢業。

㈣在麥得課程資訊於00000000麥得公告中在00000000講座題目

:學習如何談學習N.L.P之運用,稱呼講師為「李寧教授」,該公告直至2010.07.19尚刊登在課程資訊內。㈤李寧為書名「10倍速成長教育」寫推薦文「創造奇績」,該

書註明「本文作者為心智科學博士」。在赤崁國際青商會舉辦之演講,主持人介紹主講人為「李寧教授」;另有以「美國德州大學心理學博士」稱呼李寧之紅布條及網頁內容。

㈥上訴人與李寧二人因涉嫌詐欺等,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00

年10月31日以98年度偵字第15811號提起公訴,現繫屬原審刑事庭審理中;並於102年2月27日以100年度偵續字第298號對李寧之傷害犯行追加起訴(見本院卷第63頁背面)。

四、得心證理由: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98年9月至10月間,在訴外人林晏弘架設於網路『雅虎奇摩』網站上之「麥得異言堂」部落格內,以「nana」、「Heaven」等帳號及以「真相」等暱稱,發表如下所述之文字,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伊名譽之不實內容,供不特定人士上網瀏覽、觀看,致伊之名譽遭受損害等語。惟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前詞抗辯,經查:

㈠上訴人主張上開13篇文章,固經被上訴人張貼在麥得網站,

為被上訴人所不爭,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認定:「…二、又言論自由具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培養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保障。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仍須符合該條第3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規定,始得據以阻卻違法。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0號刑事判決)。…告訴人甲○○於偵查中指訴、「麥得異言堂」部落格與被告張貼網路文章列印資料、證人張月娟證述及在網路上張貼澄清之文章等為其論據。…四、經查:…㈣被告辯稱:「…我記憶中有一次下課,日期我忘記了,張月娟走到我旁邊很小聲的用台語跟我說『我心肝很難過』,我問她是什麼事,她說『孩子被打到自己帶回去縫』,我很驚訝,我問她這樣好嗎,她說老師說這樣比較有效,我沒有多問,因為老師說叫我們不要討論負面的東西,所以我沒有多問。(妳是否曾經把張月娟跟妳的談話內容告訴其他家長?)那時候聽到時我都沒有講,是到我們離開麥得,離開麥得的家長在聚會時我才講出來。剛開始是有其他家長講呂○○被打到縫針的事,我當時才回想起來,所以我也把我所聽到的當場講出來,我印象中應該是在98年8月間的時候。(妳剛剛講到有其他家長被打到縫針,是那位家長?)當時我聽到兩位家長講,一個是陳念萱,另一位家長我不記得名字。(當時你們在聚會討論這件事情的時候,甲○○有無在場?)有。(當時張月娟跟妳講她的小孩呂○○被打到需要縫針的事,妳是否相信?)我相信,因為她沒有理由騙我。…(當時你們這些家長聚會時有說這個小孩被打到皮開肉綻還是說小孩被打到縫針的事情?)有,我有聽到其他家長有講說呂○○被打到皮開肉綻縫7、8針」…證人陳念萱於原審亦證稱:「(妳和妳的小孩在上課過程中,是否有看過李寧體罰學生?)有。(呂○○的媽媽張月娟,是否曾經和妳討論過李寧打呂○○的事情?)張月娟有跟我提過。…張月娟還靠過來跟我講你們的小孩這種情形還是小case,我的小孩還被打到縫了7針,當時我想張月娟是來安慰我才告訴我這件事。(當時張月娟跟妳講她的小孩被打到需要縫7針這件事,妳是否相信?)我相信。…當時甲○○在場。…各等語,互核相符,堪認被告上開所述,應屬可信。…被告因聽聞證人沈淑芳、陳念萱之轉述,已有相當理由相信「麥得」學員呂○○遭李寧責打成傷並縫合7、8針之事為真實,…自然更加確信呂○○有遭李寧責打成傷並縫合7、8針之事實,此觀被告隨後於同年9月22日20時17分、9月23日21時1分57秒、23時55分52秒,分別以「al ho」、「思考力」、「深思」等暱稱,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9、21、22之言論內容,分別提及:「尤其說自己孩子是跌傷的那位醫師母親,您一直說事情不是只有看一面,不是只有看一次就能評論,這麼多真相擺在眼前…」、「X安媽義診做善事,與她謊稱孩子是自己跌傷,完全是兩回事,X安在直仔事件,承認自己沒做的事,母親默許孩子當代罪羔羊,你們看,明明被打傷,卻掩飾否認…」、「你不是曾說,看了X安被打的皮開肉綻,快昏倒了嗎?你怎麼叫X安也一起承認,那是他自己跌倒的呢?你也順便在叫X祥睜眼說瞎話嗎,兄弟不是要互相扶持嗎?最親密的母親、兄長都不能看清真相,還有誰能保護X安?…」等語,均係討論張月娟所言呂○○自己跌傷一事,有掩飾否認呂○○遭李寧責打成傷之情,亦可證明被告主觀上確實相信呂○○有遭李寧責打成傷並縫合7、8針之事實無誤。㈥「麥得」經新聞媒體披露疑似發生虐待學員事件,仍有部分學員家長聲援「麥得」之教育方式,其中,98年10月23日華視晨間新聞撥出之新聞內容,經原審當庭勘驗結果:「1.06:58:18 秒,開始播出新聞。2.06:58:58秒,出現接受採訪者之聲援麥得家長面戴口罩,手中持有書面,表示:『沒有強迫啊,甚至我的小孩,他會覺得說給他劈的木板數不夠,他可以做的更好』。…新聞畫面播放學童吞火的新聞畫面」,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92頁)。其中面戴口罩、手持書面文件並接受採訪聲援麥得之人,即係呂○○之母親張月娟等情,業經「麥得」學員家長即證人莊世雄、李家陵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193頁、195頁背面),並為告訴人所不爭執。…主觀上自然更加確信張月娟上開種種作為均係偏袒「麥得」之舉措。嗣被告於98年10月24日19時36分許,在「麥得異言堂」部落格內,以「真相」暱稱發表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言論,提及:「電視上那位聲援支持的發言者,說她的小孩覺得木板還劈的不夠,是『麥得』留下的唯一醫療小組,她非常感恩李寧讓她的老大脫胎換骨,但真的脫了嗎?她的老二,1個國二生,卻是李寧殺雞儆猴的示範,那孩子在某深夜被打的皮開肉綻,由媽媽帶回家自行縫傷口,眾人聞此,無不震驚萬分,事後母親否認,說是孩子自己跌傷的…」等內容,核與被告觀看98年10月23日華視新聞報導後,認為張月娟接受採訪時刻意袒護「麥得」,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參以前開證人沈淑芳、陳念萱均證實確有向被告轉述「麥得」學員呂○○遭李寧責打成傷縫針治療等事實,足證被告上開言論確有憑據,並非刻意杜撰虛構,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虛捏事實毀謗告訴人之故意。…李寧對於「麥得」之學員確有採行責打體罰之教育方式,則屬不爭之事實,佐以被告自陳曾目擊呂○○遭李寧抽打處罰、證人沈淑芳、陳念萱亦均證稱呂○○母親張月娟曾親口告知呂○○遭李寧責打成傷並縫合7、8針,則被告因此而相信該轉述內容之真實性,並以「nana」、「Heaven」之暱稱,發表如附表一編號9、12所示言論,應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而係有相當理由確信「麥得」學員呂○○遭李寧責打成傷並縫合7、8針之事為真實,尚難認被告此部分發表之言論,有何虛捏事實毀謗他人之故意。㈧呂○○於本院審理中到庭雖證稱:「…犯錯的時候,在下課之後有被打過。(你犯了什麼錯?)離家出走。(老師如何打你?)用文具店買的『愛的小手』打手心。(打了之後,手心有無受傷?)沒有受傷,會痛」、「(你在『麥得』上課的時候,身體有無受過傷?)沒有」。…「(李寧老師花了多少時間來訓練你們吞火的行為?)蠻多天的。(你為何離家出走?)跟我媽媽吵架。(為何吵架?)我忘記了。(除了被李寧老師責打之外,你是否有因為受傷到醫院縫合的就診紀錄?)有,【我小時候玩美工刀受傷,曾經有縫合紀錄】。(是幾歲的時候?)我忘記了。【(受傷的期間是否是在『麥得』上課的期間?)不是】」。…「(你曾經受傷縫合的紀錄,是逢了幾針?)忘記了。(縫合在哪個部位?)忘記了,現在已經沒有疤痕了,是在我母親所開設位於仁德的成渼聯合診所縫的,是我母親幫我縫的」等語…惟與其母親張月娟於98年9月13日下午5時24分38秒,在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專屬網站→研究討論→學員分享區中,發表:「主題:澄清謠言--傳說中的縫7、8針。聲明稿:有關傳說中的事件,並非屬實:【97年11月19日pm6:32診所紀錄(健保申報已無法更改):因在學校使用美工刀,不慎割傷左手大拇指縫合1針】。…外傷與麥得毫無關係,特此聲明。聲明人:張月娟(呂○○媽媽)」之聲明稿內容…,指陳呂○○係97年11月9日於「麥得」接受輔導期間,在學校使用美工刀不慎割傷左手大拇指,縫合1針之時間,明顯有出入,堪認呂○○前開證詞亦有所保留隱瞞,難認為真實。…本件既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於98年10月24日19時36分許,在「麥得異言堂」部落格內,以「真相」之暱稱發表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言論前,早已閱覽並知悉張月娟前揭聲明稿,佐以被告聽聞證人沈淑芳、陳念萱轉述張月娟之說法,並閱覽暱稱「檢察官」之人於98年9月21日在「麥得異言堂」發表如附表二所示言論,自有相當理由相信其所獲知之內容為真實,98年10月23日觀看華視新聞報導後,主觀上更加確信張月娟有偏袒「麥得」之情事,因此,被告事後發表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言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亦難認被告有何故意捏造事實誹謗告訴人名譽之犯意。㈩告訴人甲○○未經申請核准立案,擅自以『麥得機構』名稱在「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登記營業地址台南市…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台南市政府業以麥得機構授課課程中針對兒童及少年所舉辦之心智成長課程,教學內容包含吞火等危險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規定,依同法第58條處甲○○罰緩6萬元在案,有卷附教育部99年4月1日台訴字第0000000000A號訴願決定書及原審公務電話紀錄可憑…。告訴人李寧於偵查中陳稱:「我是麥得文教機構的講師,但我同時負責管理秩序、規矩禮節,若有其他需要才聘任兼任講師,我是麥得文教機構唯一的專任講師,負責講授品德教育所有相關課程」等語,復於原審證稱:「麥得是教導人品基本態度,此部分我會經常引用不同書籍、影片,我負責的是引導的行為」等語。足見甲○○、李寧2人在「麥得」對於繳費參加學員教授品德課程之教育方式,係以對學員激發潛能及提升心智為目的而從事心智訓練,並以「麥得心情」為名對外發行刊物,廣為宣傳「麥得」上課內容及學員或家長撰寫之上課心得等積極正面學習效果,藉以吸引招募更多學員繳費參加「麥得」舉辦之課程…。告訴人甲○○、李寧所提供教育方式之適當與否,攸關學員於課程中之接受程度及未來學習成果,已非屬單純個人私生活領域問題,事關各家庭眾多學員受教權益之公益事項,渠等教育方式之良窳,並不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相關。被告發表「麥得」學員呂○○遭李寧責打成傷並縫合7 、8針之言論,縱因無法深入瞭解查證,而與事實未盡相符,惟被告本於個人獲悉之證據資料,確信其所發表之言論內容為真實,並非僅憑主觀臆測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事實而為不實陳述,即難認主觀上具有虛捏事實誹謗之犯罪故意,自難以誹謗罪相繩。被告發表附表一編號9、12、19、21、22、56所示言論,均提及學員呂○○在「麥得」上課過程中遭責打成傷並縫合7、8針,除該等事實陳述外,被告並進而對「麥得」之上課方式論述批評。附表一所發表之其餘言論,均係與其他學員家長討論「麥得」之教育方式時提出評論,雖討論內容不乏負面批評之用語,足令告訴人甲○○、李寧感受不愉快,然被告所為並非全無事實根據,且該評論係被告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無所謂真實與否,「麥得」之教育方式如何,本身即係可受公評事項,被告所為前揭「意見表達」之言論,亦符合「合理評論原則」,並未踰越言論自由之範疇,該當誹謗罪之阻卻違法事由。五、綜上所述,被告雖先後於98年9月10日12 時20分30秒、18時35分7秒及同年10月24日19時36分許,在「麥得異言堂」以「nana」、「Heaven」、「真相」等暱稱,發表如附表一編號9、12、56所示言論,惟均係有關「麥得」之教育方式,攸關社會公共利益之事項,與私德無涉,被告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然依其所知之事項而為論述,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內容為真實之認識,或已達有相當理由而確信為真實之程度,並無假借言論自由之名,惡意行誹謗之實,難認有何誹謗之故意。另在「意見表達」之言論部分,亦均與其所指摘之各項事實相關,並未逾「合理評論」之範疇,均難以誹謗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檢察官所指之誹謗犯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裁判意旨,應認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原判決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有本院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7至105頁)。可見被上訴人經查證主觀上確認有各該事實,是以並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係出於為不實之陳述之故意,因之有關被上訴人被起訴妨害名譽之犯嫌,業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440號判決被上訴人無罪確定。而有關描述呂○○之相關事實,雖經其母親在網業中貼文澄清,然在呂○○之母親貼文前,在麥得家長間已傳得沸沸揚揚,此亦經諸多證人在被上訴人被訴刑案中多所證述;證人即參加麥得學員之家長邱文純於刑事原審證稱:「曾經在參加課程當中,親眼看見李寧打小孩。有親眼看到呂○○被李寧打。98年6月9日當天我們家安排作個案時刻,在個案當中一開始是李寧先用力捏我的手臂到瘀青,當他的手還沒伸過來的時候我會反射縮回去,李寧說這是要設定『痛覺心錨』,接下來要為我的孩子設定『痛覺心錨』,後來李寧叫呂○○進來,我們是關在小辦公室內,呂○○進來後,李寧問他,你今天有沒有全力以赴,呂○○當時是搖頭的,李寧就喊了一聲雅玲,甲○○有拿進來1支棍子,李寧接過棍子之後呂○○就雙手伸出來,李寧還用棍子把呂○○的雙手托高,就相當用力的打呂○○很多下。我有問李寧為何要打呂○○,我覺得呂○○很無辜,也很莫名其妙,李寧說這是使呂○○振作的方式,他被打就會振作,李寧也提到呂○○被打很多次了。李寧跟我說如果我覺得不安可以跟呂○○的母親張月娟道歉,同一天晚間我遇到張月娟,我就過去跟張月娟說,我覺得很抱歉很不安,你的小孩子因為我們家的個案被李寧打,張月娟當時是笑嘻嘻的,她跟旁邊另一位家長告訴我,你一定要相信李老師,我看到她的態度和講這句話,又想起李寧跟我講這是呂○○振作的方式,所以我想起來這是麥得的操作模式」。證人莊世雄於原審證稱:「有看過李寧責打其他小孩。97年間有一次人文素養課結束後,很晚了,大概12點多,家長都走的差不多,我不曉得什麼原因呂○○被叫到辦公室的前面,我看到李寧拿藤條打呂○○的手,我看到別人在修理小孩,不便在場,我就離開,過了幾天以後,甲○○還很自傲的跟我們說『有夠沒用,這樣就受不了,還要我開車送呂○○和張月娟回家』」。證人李家陵於原審證稱:「有在參加家長聚會時,看過甲○○參加。有看過李寧在麥得上課責打小孩的方式。有看過李寧打呂○○,但那裡的學員常常被打,我不記得呂○○是何原因被打」,依上開證人邱文純、莊世雄、李家陵互核相符之證詞,堪認「麥得」學員呂○○於參加課程期間,確有遭告訴人李寧持木棍責打處罰之事實無誤(見刑事原審卷第50、194、197頁正、反面)。

㈡再者,縱被上訴人上開文章中,指陳呂○○母親就系爭責打

小孩縫合7、8針事件有在網站貼文,而此內容自有使閱覽被上訴人文章之人,亦可看到呂○○之母親已出面否認有上開事實,則上開貼文內容可使閱覽者認知「被上訴人係確信有上開事實之存在」,且要說服閱讀者也相信被上訴人所述之內容,但尚留給閱讀者正、反兩面之說法,讓閱讀者自我判斷,並非吸引社會不正當之聚集起哄。此與妨害名譽之人,僅片面陳述(如污辱謾罵、公然詆毀)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而未提供兩造說法之作法迥異,不可同日而語。而上訴人所經營之「麥得」,係對社會為公開招生之類補教機構,則其教育之內容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該機構之宣傳是否事實,有無虛構而為招徠客戶之手段,應儘可能攤在陽光下供人檢驗,被上訴人辯稱其上開貼文內容,並未逾可受公評之範圍,在「意見表達」之言論部分,亦均與其所指摘之各項事實相關,並未逾「合理評論」之範疇等情,尚非無由。㈢又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有無受到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

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被上訴人上開貼文內容,縱因證據上無從證明有各該事件存在或有言過其實之疑,然麥得機構是否有上開事實,為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且上訴人所經營之「麥得」係經營補教業務,以其課程及師資為其營業之根本,招徠學生之手段。姑不論其課程為何,其唯一講課之人係等同於大學之陸軍官校土木系畢業之李寧,並無證據證明李寧曾有學習相關之心理學知識,獲得教育部認可之教授名銜,然一再對外以教授、心理學博士等專家名稱相稱,或知他人以教授、博士相稱而不自行更正或請求更正者,致使接觸麥得之人誤認李寧係教授、博士,並因此而參與麥得之課程,試想上訴人經營之麥得機構沒有讓人誤認李寧係教授、博士,會有幾人參與麥得之課程?如果學生或家長知道李寧之真實學歷,是否有人願意參加麥得之課程?姑且不論上訴人及李寧二人有無刑事詐欺責任,而經人發現上訴人與李寧上開招致學生或家長誤認為「教授、博士」之行為,已足以使社會上對上訴人所經營之「麥得」之評價貶損至極,本無待於被上訴人上開貼文,是以被上訴人上開貼文內容,與上訴人社會評價之貶損並非極有關連。

㈣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明定,亦侵害人格法益,尚需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本件上訴人所經營之麥得機構,在兩造間糾紛發生後,可能遭受之最大損失係招不到學員,而麥得機構之所以招不到學生,極可能之原因為擔任講課之人李寧並非教授、博士,已如上述,縱被上訴人於訴外人林晏弘所架設於網路「雅虎奇摩」網站上之『麥得異言堂』部落格上,使用多達10餘個不同暱稱發表文章,係由其一人所為,且為使他人相信其所論述之內容,前後使用多達十餘個暱稱,是以被上訴人主觀上之企求甚明,然依上說明,被上訴人本於其良知合理評論、主觀上確信所指摘或傳述內容為真實之認識,或已達有相當理由而確信為真實之程度,並無假借言論自由之名,惡意侵權行為之實;矧上訴人甲○○與訴外人李寧所提供教育方式之適當與否,非僅單純屬個人私生活領域或問題,而係攸關學員於課程中之接受程度及未來學習成果,此等屬涉及教育方式良窳之事,應屬不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相關,即便非有責打至縫合7、8針之事,其體罰之事亦非無可議。

被上訴人所評論之事均非無由,且已達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況從事課外活動補習教育之麥得機構之教育方式為何,本身即屬可受公評事項,即便有使麥得機構之評價貶損,仍非有不法侵害人格法益而有情節重大之情形;上訴人之主張:被上訴人上開貼文,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伊名譽之不實內容,供不特定人士上網瀏覽、觀看,致伊之名譽遭受損害云云,即有未合;從而,上訴人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50萬元暨刊登報紙云云,均非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之抗辯,尚屬可採。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在麥得網站發表上開13則不實指控之文章為由,認對上訴人有侵害伊名譽且情節重大,即有未合;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萬元及要求被上訴人應將道歉啟事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2分之1版面1日(其中為「道歉啟事」部分須以36級超黑字體刊登,其餘部分以20級字體刊登),以回復名譽等,洵非有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自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森豐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銘添【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