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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2 年上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33號上 訴 人 李啓言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 代理 人 陳韻如 律師被 上訴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法定代理人 蘇義添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 代理 人 陳彥价 律師被 上訴 人 林怡岑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被 上訴 人 陳惠珠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2月16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法 官 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