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205號上 訴 人 譯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禎斌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被上訴人 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沛康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留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9月1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蔡勝雄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