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232號上 訴 人即反訴被告 李敬雄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李毓霖被上 訴人即反訴原告 李敬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424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提起反訴,本院於103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0月1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法 官 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