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23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信源
莊峻源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施工獎勵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4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世 展
法 官 王 明 宏法 官 顏 基 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