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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2 年上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0號上 訴 人 凱旋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進文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湘陵 律師被 上 訴人 林秀娟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複 代 理人 林威廷上列當事人間移交管理委員會會計憑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9號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1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法 官 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