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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2 年上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77號上 訴 人 楊 永訴訟代理人 楊水波

周進田 律師被 上 訴人 楊 秋

楊明元楊文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佃之共有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楊永住臺南市新市區○○里○○00號」、「被上訴人楊明元住臺南市新市區○○里○○000 號」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楊永住臺南市新市區○○里○○000 號」、「被上訴人楊明元住臺南市新市區○○里○○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 六 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法 官 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岳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