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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2 年上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71號上 訴 人 王仁追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黃郁蘋 律師謝育錚 律師被 上訴 人 羅碧霞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複 代理 人 蔡志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3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顏基典法 官 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