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抗字第39號再審聲請人 廖玉枝
廖西河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魏進福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本院102年度再抗字第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但再審聲請人未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