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17號再審原告 呂義雄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76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4,000元,應徵裁判費11,7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李素靖法 官 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