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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2 年再易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21號再 審原 告 李敬春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敬雄間清償借款聲請再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77,500元,應徵裁判費4,47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王浦傑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嘉琍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