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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2 年再易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7號再審原告 沈春風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沈松根等間分割共有物聲請再審事件(即對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73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3號確定判決所提起之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71,877元,應徵裁判費14,37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顏基典法 官 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