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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2 年家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高祥晴再審被告 高隆德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1年度家上字第6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萬2578元,應徵裁判費2萬837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法 官 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素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