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49號抗 告 人 黃典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102 年2月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為102 救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岑 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