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64號抗告人 侯尚余即侯仁彗(兼卓錦瑤即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
卓李蔚嫻(卓錦瑤即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黃瓊英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侯尚余、卓李蔚嫻為原抗告人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於102 年9月9日裁定後,始查明原抗告人卓承廣已於同年4 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即另一抗告人侯尚余及母親卓李蔚嫻,此有其戶籍資料存卷足稽。惟因侯尚余及卓李蔚嫻均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夏金郎法 官 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岑 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