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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2 年抗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9號抗 告 人 侯尚余

卓成廣侯蘐薇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黃瓊英等間聲請強制執行遷讓房屋土地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本院所為裁定(102年度抗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抗告人未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銘添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