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148號再審聲請人 侯尚余(原名侯仁彗)
侯蘐薇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吳黃瓊英、吳賢寬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96號確定裁定,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但再審聲請人未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