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 侯尚余
卓承廣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吳黃瓊英等間請求遷讓房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本院所為101 年度聲字第133 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而再審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曾平杉法 官 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岑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