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96號抗 告 人即再審聲請人 侯尚余
侯蘐薇上列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黃瓊英、吳賢寬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所為確定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號),提起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查抗告人等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將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