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98號再審聲請人 侯尚余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吳黃瓊英等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2年4月22日本院所為10
2 年度聲再字第66號確定裁定,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岑 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