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抗 告 人 侯 尚 余(原姓名侯仁彗)
卓 承 廣相 對 人 吳黃瓊英上列抗告人等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102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等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將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顏基典法 官 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