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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2 年聲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抗 告 人 侯 尚 余(原姓名侯仁彗)

卓 承 廣相 對 人 吳黃瓊英上列抗告人等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102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等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將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顏基典法 官 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