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3號聲 請 人 李合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26號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26號聲明異議事件,承審法官黃崑宗等法官違背法官倫理規範之規定,為不被信任的人,勿再審原告等之各案,聲請法官黃崑宗等法官自102年11月16日起迴避本案及其他各案云云。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26號聲明異議事件業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裁定終結,此有該裁定影本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於102年12月2日經司法信箱致函本院,以「申訴暨法官迴避聲請狀」為標題,並於內容述及聲請黃崑宗等法官迴避云云,自屬無從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莊俊華法 官 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