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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2 年重上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號上 訴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被 上訴 人 宏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玉麒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世 展

法 官 顏 基 典法 官 王 明 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