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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2 年重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陳美桂

許倉祥許芳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 律師被上訴 人 陳明正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05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李素靖法 官 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嘉琍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