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6號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律師
呂家麒上列上訴人與蘇淑君等間請求確認保證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上訴人係就本院前揭第二審判決敗訴(即上訴人不得執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1年1月6日86南院鵬執明字第11358號債權憑證對債務人蘇淑君、蘇守政為強制執行)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上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即臺灣台南地方法院84年度促字第14866號、15644號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額【計算式:2,170萬元+(美金552,043.7元×29.97)=38,244,75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22,900元,上訴人僅繳納174,696元,不足348,20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所示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法 官 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