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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2 年重上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51號上 訴 人 石碼宮法定代理人 侯水道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 律師

唐淑民 律師林國明 律師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侯合義法定代理人 侯清利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被 上訴 人 蕭振益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法 官 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