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侯尚余(即侯仁彗)上列當事人與吳黃瓊英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未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對侯尚余(即侯仁彗)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法 官 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侯尚余(即侯仁彗)上列當事人與吳黃瓊英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未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對侯尚余(即侯仁彗)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法 官 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