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11號上 訴 人 李智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惠香、魏碧雯間因履行切結書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伍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柒仟陸佰零伍元外,其餘伍仟壹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法 官 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