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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上易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301號上 訴 人 黎李玫芳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被 上訴 人 張余玉珠

張惠玲張志鴻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成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劉芝光 律師洪于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5年3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王金龍法 官 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債務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