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301號上 訴 人 黎李玫芳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被 上訴 人 張余玉珠 張惠玲張志鴻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成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劉芝光 律師洪于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双財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債務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16-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