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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上易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311號上 訴 人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被上訴人 劉明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法 官 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