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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上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64號上 訴 人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吳怡諒 會計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岱芳環保技術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機器設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10月14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731,2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2,1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到院,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狀到院,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嘉琍

裁判案由:返還機器設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