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76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杜柏青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
吳玉英 律師被 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歐陽麗仁
歐陽華齡歐陽家盛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2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法 官 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