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04號上 訴 人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吳怡諒會計師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 律師被 上訴 人 岱芳環保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謙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器設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2月3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法 官 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