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83號上 訴 人 大趨勢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昭頤被 上訴人 洪明利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5,26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吳森豐法 官 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