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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上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83號上 訴 人 大趨勢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昭頤被 上訴人 洪明利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業於104年7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法 官 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