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蔡達昌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訴訟代理人 陳秀禎複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6月1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5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法 官 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