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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上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蔡達昌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訴訟代理人 陳秀禎複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6月1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5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法 官 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歐貞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