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上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73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賴五常法定代理人 賴 山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 律師被上 訴 人 賴雪江

賴永發賴永谷賴瑩家賴永裕賴永欽賴盈達賴冠良賴慶吉賴敬坤賴駿毅賴孟毅賴哲榮賴慶鴻賴威宇賴哲高賴慶曉賴守仁賴守德賴慶儒祭祀公業賴文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賴清一被上 訴 人 祭祀公業賴三合特別代理人 賴清一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上二人共同複代 理 人 郭雅琳 律師被上 訴 人 賴瑞祥

賴錦燦(即賴有全之承受訴訟人)賴錦洲(即賴有全之承受訴訟人)賴宥良(即賴有全-賴錦章之承受訴訟人)賴芳蘭(即賴木傳-賴其祿之承受訴訟人)賴杏秋(即賴木傳-賴其祿之承受訴訟人)賴芳梅(即賴木傳-賴其祿之承受訴訟人)賴其正(即賴木傳之承受訴訟人)賴其明(即賴木傳之承受訴訟人)賴其忠(即賴木傳之承受訴訟人)賴其禮(即賴木傳之承受訴訟人)賴秀容(即賴木傳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賴秀貌(即賴瑞祥之承受訴訟人)」「賴正倫(即賴瑞祥之承受訴訟人)」「賴正宜(即賴瑞祥之承受訴訟人)」「賴依珊(即賴瑞祥之承受訴訟人)」等人之記載,均應刪除並更正為被上訴人「賴瑞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已於本院104年1月15日準備程序暨同年3月23日準備書狀中,陳明被上訴人賴瑞祥並無承受訴訟之事由(見本院卷4第159頁),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情況,應予更正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歐貞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