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9號上 訴 人 陳觀沁被 上訴 人 釋海隆即劉仁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3年11月2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法 官 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