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抗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 李林英花
李合堯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本院102年度重抗字第53號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最高法院34年聲字第263號判例參照)。惟再審聲請人未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法 官 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