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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家上易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易字第9號上 訴 人 吳 艶 珠訴訟代理人 宋 錦 武 律師被上訴人 黃張錦文訴訟代理人 陳 中 為 律師複代理人 古 富 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68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法 官 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