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76號上 訴 人 林愛倫訴訟代理人 黃蘭英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李槐遜間因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八一條、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法 官 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