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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家再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沈鴻文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沈陳錦華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聲請再審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法 官 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魏安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