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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建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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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培峻陳右昇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0月12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法 官 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安里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