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法定代理人 洪光明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複代理人 李姿璇律師
參 加 人 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龍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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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培峻陳右昇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0月12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法 官 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