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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建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法定代理人 洪光明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複 代理人 李姿璇律師

參 加 人 聶子文即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林育如

龍濬張宗存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焦培峻陳右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6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0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給付如附表二③編號3、5、9-11、17所示本金之利息超過本判決確定之日前一日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其餘上訴駁回。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附帶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負擔,附帶上訴部分由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下稱空軍455聯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楊鳳生、變更為范大維,又於本院訴訟中變更為洪光明,有國防部民國(下同)103年2月24日國人管理字第0000000000號令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06、107頁),洪光明於103年3月28日具狀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向陽營造公司)主張:空軍455聯隊就「971409(老跑道)整建工程」(下稱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委由參加人聶子文即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下稱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伊於98年4月27日與空軍455聯隊簽訂「空軍第455戰術戰鬥機聯隊工程採購承攬契約」(下稱系爭承攬契約),約定契約金額新台幣(下同)69,260,000元,於簽約後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270日曆天內全部完工。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自98年5月7日開工後,即因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圖說採三明治舖面施作有不符合FAA規範情形,嗣經伊屢次發函要求變更設計、及兩造多次召開圖說研究會及協調會,空軍455聯隊均拒絕變更設計,亦未提出可供進行工程之圖說由伊施作,則空軍455聯隊違反協力義務,未提供可以施作之設計圖說,致伊無法實際進行工程施作。而空軍455聯隊就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並未全區開放同時施作、南北兩頭PC版塊拆除計畫等工項審查延宕等非可歸責於伊事由,致延誤工期,而使伊受有損害及額外支出費用。又因上開非可歸責於伊之事由致工期延宕,空軍455聯隊以伊延誤工程履約進度為由,於100年9月9日終止兩造系爭承攬契約,違法以伊已逾期87.5日而扣款6,060,250元,未補足伊實作數量工程差額6,435,048元,且遲至100年12月31日始給付伊第7期工程款6,661,521元,使伊受有如附表一各項所示之損害等情,爰依系爭承攬契約、債務不履行、不當得利、情事變更原則之法律關係,求為命空軍455聯隊給付伊如附表二①原審請求金額欄所示(各項請求權基礎詳如附表一所示),及附表二①編號20、21所示金額自99年11月1日起;編號24所示金額自伊追加暨準備㈡狀送達翌日起;及其中26,197,649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2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判決。並就編號5其中1,160,351元及16所示金額與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負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請求空軍455聯隊、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應給付伊4,132,9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有任一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他人於其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之判決(原審判命空軍445聯隊應給付向陽營造公司如附表二②編號3、5、9-1 1、17、20-23所示共計13,440,156元,及如附表二②編號20、21所示共計9,417,042元部分自10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二②編號3、5、9-11、17所示共計3,224,637部分自101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駁回向陽營造公司其餘之請求。空軍455聯隊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向陽營造公司就其敗訴中如附表二①編號1、12(其中109,222元)、13(其中1,593,000元)、15、18、19所示共計7,136,038元本息部分聲明不服,提起附帶上訴,其餘未據其聲明不服,已告確定,則本院審理範圍即空軍455聯隊上訴之上開13,440,156元本息;及向陽營造公司附帶上訴之上開7,136,038元本息部分)。並對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空軍455聯隊應再給付向陽營造公司如附表二①編號1、12(其中109,222元)、13(其中1,593,000元)、15、18、19所示共計7,136,038元,及自101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空軍455聯隊、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則均以: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係空軍455聯隊委由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完成設計、監造後,經政府採購招標程序由向陽營造公司得標,雙方並於98年4月27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向陽營造公司應於開工之日起270日曆天內全部完工,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於98年5月7日開工預定完工日期99年2月4日(不含展延工期),惟向陽營造公司於施工過程中卻一再宣稱原設計圖說顯有疑義,窒礙難行,經監造單位釋疑後,仍拒絕進場施作,詎向陽營造公司於爭議未決情形下,提起本件訴訟,實無理由(各項答辯如附表一抗辯理由欄所示)。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設計圖說並無窒礙難行之情事,客觀上並無妨礙施工之情形,向陽營造公司於投標前應詳閱招標文件並前往現地勘查,得標後本應依約、依圖施工,履行承攬義務,因向陽營造公司有違反系爭契約第21條規定情事,系爭契約業經伊於100年9月9日終止。又鑑定報告關於歸責比例部分,向陽營造公司本即延誤工程履約進度在先,對於無爭議工項部分亦未採取相應措施以利工程進度之推動,反藉詞以非斯時實際施作進度之工項設計有疑義,窒礙難行,且未能提供詳細具體佐證資料供伊審查研議,反更延宕工程進度,工程延誤實可歸責於向陽營造公司。鑑定報告認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終止契約兩造均為有責,伊須承擔大部分或八成責任,然未見鑑定單位記載判定責任比例依據於鑑定報告中,實欠缺法律及事實上依據,難以作為判決基礎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不利空軍455聯隊之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向陽營造公司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對附帶上訴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上訴部分:

⒈兩造就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簽訂系爭契約,聶子文即聶子文

建築師事務所為監造單位,雙方因系爭契約爭議,曾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成立,復向台灣營建仲裁協會提付仲裁,經作成99年臺仲聲字第9號仲裁判斷。嗣空軍455聯隊向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請撤銷仲裁判斷,經該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判決撤銷上開仲裁判斷。空軍455聯隊於100年9月7日終止系爭契約暨工程結算會後,於會議結論及存證信函明定100年9月9為系爭契約終止日。

⒉道肩部分:

⑴系爭契約第3條第1項明文「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

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設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第4條第3項明文「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由乙方(即向陽營造公司)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⑵系爭契約工程圖說R-011、R-012、R-013,備註欄第3點明載

:「跑道道邊與現地銜接處採3公尺範圍內回填再生級配料,向上(下)修坡控制在5%以內。」。

⑶系爭契約價目表中,壹.一.(一).9、(二).7、(三).3編有「

回填碎石級配夯實至98%(再生料)」,並於備註欄附記「跑道寬以外3M範圍修坡。」。

⒊勞安衛人員費用:

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00000000號函指出勞安衛費用乙式

編列,金額往往高於或低於實際執行安全衛生所需,編列時規劃階段可就直接工程費之0.3~3%編列,但設計階段則盡量分解細項。

⒋中央滑行道試鋪部分:

⑴中央滑行道壓密度試鋪非本件工程契約範圍。

⒌綜合營造保險費⑴95年5月7日至100年3月31日向陽營造公司共支出營造綜合保險費613,243元。

⑵按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險費收據副本,保險期

間98年5月7日-99年5月12日、99年5月12日-99年9月12日、99年9月13日-99年12月31日(簽證日期為100年6月22日)。

⑶系爭契約總表中,綜合營造保險費所編列之費用為328,246元。

⑷本件工程保險所延長之期間為99年05月12日至99年11月4日,共計177天,保險費用為156,468元。

⑸自99年11月4日停工至100年03月31日,共計146天,保險費

用為129,064元⒍承商利潤管理費:

⑴系爭契約明定承商利潤管理費為工程總價之6%。

⑵本件工程98年5月7日開工,迄99年11月4日停工工程進度63%並未完工。

⒎FAA翻譯費:

⑴向陽營造公司支出英文翻譯費6,291元。

⒏逾期87.5日扣款:

⑴98年5月7日開工迄99年11月4日申請停工,使用工期546日曆天,契約工期270日曆天,經審核不計工期188.5天。

⒐實作數量工程款差額:

⑴系爭契約第21條第10項終止契約規定:「…對於已施作完成

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監造單位辦理結算…」即契約終止後,應以實作數量結算。

⑵空軍455聯隊100年12月12日於第二次工程結算會議疑義辦理

情況,第七期計價結算金額為44,116,911元,此部分之金額空軍455聯隊已給付。

⑶監造單位認實作金額為45,009,641元。

⑷中○○○區○○○○道口,向陽營造公司並未施作。

⒑應付工程款遲延利息:

⑴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明文「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

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經甲方通知其改善未積極改善者。但乙方如提報趕工計畫經甲方核可並據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經甲方認定已有改善者,甲方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4)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5)乙方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情事者。(6)其他違反法令或違約情形。」。

⒒第七期無爭議工程款遲延利息⑴向陽營造公司99年11月1日申請第7期工程款6,661,521元。

㈡附帶上訴部分:

⒈營外第二工務所⑴系爭工程開工後,空軍455聯隊提供老跑道西側既有營房供向陽營造公司使用。

⑵98年06月24日空軍455聯隊召開工程圖說研討會,於會議紀

錄項次第15點設計監造單位建議「本項需求標單未列項目,本所不納入契約檢查項目,請承商自行考量實際施工方式」。研討結果為「請承商依工程契約規定辦理」。

⒉協調會議人員差旅費⑴向陽營造公司依約具有出席施工協調會之義務。

⒊AR-4000瀝青預付訂金⑴原以AR-4000瀝青混凝土使用於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之中央

滑行道,向陽營造公司於98年06月24日提出設計使用該材料有設計錯誤之情形,而應使用650psi抗彎混凝土。向陽營造公司於99年5月3日提送AR-8000瀝青混凝土材料審查,空軍455聯隊於99年5月28日同意登查。98年08月21日向陽營造公司提送AR-4000瀝青混凝土材料送審書,並於98年8月24日由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以岑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同意登核備,並審查合宜在案,另於同年09月07日空軍455聯隊以空四基設第0000000000號函,以經審合宜同意登查在案通知向陽營造公司。

⑵98年12月31日中油公司停止生產AR-4000瀝青混凝土。

⑶向陽營造公司於98年09月02日支付訴外人宏基瀝青有限公司10%訂金1,677,165元。

⑷本件工程於終止契約後,空軍455聯隊重新發包本件未完成

之工程,其中中央滑行道道面鋪築部份已更改為使用650psi抗彎混凝土施作。

⒋碎石級配料A、B型數量及差價⑴向陽營造公司施工前於98年7月6日提送整體施工計畫書及品

管計畫書,均以第四篇土木工程施工規範之表1、表2級配品質規定規格(即A型碎石級配材料規格)送審及施工。

⒌印花稅⑴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印花稅率為契約金額之千分之一。

⑵系爭契約98年4月27日簽訂,契約金額為69,260,000元。

⒍國立中興大學評估報告⑴依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3條第3項之規定,契約規

定以外之測試、抽驗或檢驗,結果不符規定者由廠商負擔費用,結果相符由機關負擔。

⑵向陽營造公司係自行委託國立中興大學辦理評估。

⑶系爭契約第4條第9項:「契約規定乙方(即向陽營造公司)

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除另有規定外,檢驗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五、兩造爭執之事項:㈠空軍455聯隊上訴部分:

⒈道肩部分請求是否為系爭契約漏項?向陽營造公司依情事變

更規定向空軍455聯隊請求道肩部分費用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⒉勞安衛人員費用是否為系爭契約漏編列?向陽營造公司依情

事變更規定向空軍455聯隊請求勞安衛人員費用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⒊向陽營造公司依情事變更原則規定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

中央滑行道試鋪」費用、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及情事變更原則規定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綜合營造保險費」、「承商利潤管理費」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⒋向陽營造公司依情事變更原則規定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FAA

翻譯費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⒌系爭工程有無逾期?若有,空軍455聯隊扣款有無理由?⒍向陽營造公司實作數量工程款金額為何?⒎向陽營造公司依民法第233條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工程款遲

延利息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⒏向陽營造公司依民法第233條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第七期工

程款之遲延利息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㈡向陽營公司附帶上訴部分:

1.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延誤及終止契約,應係可歸責於何方之事由?

2.營外第二工務所是否是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指示所設置?該第二工務所有無設置的必要?若有,向陽營造公司依承攬契約、不當得利或情事變更原則之規定請求空軍455聯隊支付之金額為若干?

3.向陽營造公司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協調會議人員差旅費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

4.向陽營造公司依民法第227條、510條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AR-4000瀝青預付訂金有無理由?

5.向陽營造公司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碎石級配料A、B型數量之差價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

6.終止契約有無影響印花稅繳納金額?向陽營造公司依民法第226條、227條、510條之規定向空軍455聯隊請求印花稅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

7.向陽營造公司委託國立中興大學評估辦理之評估報告,是否為系爭契約第4條第9項之試驗費?若是,向陽營造公司依民法第226條、227條及情事變更原則之規定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中興大學評估報告費有無理由?

六、得心證之理由:㈠依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⒈所示,兩造簽訂系爭契約,聶子文

建築師事務所為監造單位,雙方因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爭議曾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成立,復向臺灣營建仲裁協會提付仲裁,經作成99年臺仲聲字第9號仲裁判斷(下稱系爭仲裁判斷):兩造契約關係終止。嗣空軍455聯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簡稱臺北地院)訴請撤銷仲裁判斷,經該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判決上開仲裁判斷應予撤銷(下稱系爭撤仲判決)。又空軍455聯隊於100年9月7日終止契約暨工程結算會後,於會議結論及存證信函明定100年9月9日為契約終止日等情,有系爭契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文、系爭仲裁判斷書、系爭撤仲判決、終止契約暨工程結算會議紀錄、第1次工程結算會議紀錄等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3至38、74至87頁、卷㈤64至71頁、卷㈥61至69頁、卷㈦78至84頁),自堪信此部分為真實。

㈡又系爭撤仲判決既認定:「系爭仲裁判斷就南北端起降區道

面劃線項目及洗車台之沖洗設備與衛生項目所為系爭契約終止之確認,顯然逾越被告(即向陽營造公司、下同)之仲裁聲明,就被告未請求之事項為判斷,屬仲裁法第38條第1款規定所謂「仲裁判斷與仲裁契約標的之爭議無關」、「南北端起降區道面劃線項目涉及被告之備位仲裁聲明第二項之南、北端跑道起降區延展工期部分,洗車台之沖洗設備與衛生項目可認屬中央滑行道區,此有原告(即空軍455聯隊、下同)所提之整建平面配置圖可稽,且被告於系爭仲裁程序之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於系爭仲裁判斷確定前係屬不可分之關係,關於南、北端跑道起降區部分延展工期部分,系爭仲裁判斷係以系爭契約已終止,無實體審酌必要而予以駁回,因此系爭仲裁判斷應以一整體觀之,而無從割裂,應予全部撤銷。」等情,足認系爭契約自未因系爭仲裁判斷而終止,應可認定。

㈢空軍455聯隊於100年9月7日雖就向陽營造公司施工期間有「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約」、「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未於限期內改正」、「違約逾期」等違反系爭契約第21條規定,與向陽營造公司召開辦理終止契約暨工程結算事宜會議,空軍455聯隊所列終止系爭契約前向陽營造公司施作工程之缺失為⑴道面抗滑耐力試驗結果無法達ICAO規定。⑵新建南起降區400公尺SC02至04版塊裂紋缺失。向陽營造公司雖表示上開工程缺失有非其應負責任原因,惟兩造既同意系爭老跑道整建公司於100年9月9日為系爭契約終止日,並於100年9月19日辦理結算,且由空軍455聯隊以存證信函通知向陽營造公司、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表示將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10項規定辦理結算;並於100年9月19日召開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結算會議,針對無爭議部分且已施作完成工項進行結算及驗收,並保留逾期87.5天罰款金額計6,060,250元,至其餘保固、施工品質及契約以外施作項目等爭議、再行協調乙節(見原審卷㈤第64至71頁、卷㈠第85至87頁),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實在。

㈣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10項規定「乙方(即向陽營造公司、下

同)接獲終止或解除契約通知後,應即將該部分工程停工,負責遣散工人,將有關之機具設備及到場合格器材等就地點點交甲方(即空軍455聯隊、下同)使用;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監造單位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乙方不會同辦理時,甲方得逕行辦理結算;必要時,得洽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關協助辦理。」(見原審卷㈠第35頁反面),而兩造既同意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10項規定辦理結算,並於原審合意由國立成功大學鑑定兩造責任歸屬及向陽營造請求附表二①所示各項之金額,經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系鑑定結果,審酌兩造、監造單位所提出之函文、會議紀錄、監工日誌、重新發包之工程採購契約(承攬廠商:德庚營造有限公司)等資料(見原審卷㈠第69、70頁、卷㈡第58至66、90至96頁、卷㈢第45至53頁、卷㈣第156、159頁反面、161頁、卷㈤第201頁、卷㈥第10至13、16、26、37至45、

52、53、85至116頁、卷㈧第70頁反面至147、154頁反面、191至193、201頁反面、202頁反面、245至253頁、卷㈨第85、120至122、124、128頁反面、133至143、146、147頁、149至154、190、192至194、214、382至409頁原合約缺漏工項第一冊第壹.三第2至4頁),認「原告(向陽營造公司、下同)於現地測量後,提出與設計高層與現地測量不符,應辦理變更設計實屬必要。因此變更設計遲未獲正面答覆,所浪費之工期不應歸責於原告,若執意不顧設計厚度不足而強行施作,則設計監造單位應出具切結,以免未來因不足設計而導致跑道過早破壞,而歸責於原告要求保固。」、「原工程金額69,260,000元,已做48,413,839元,未做20,846,161元。空軍455聯隊於100年12月15日重新發包,標價38,951,680元,比原先未完成工程高出18,105,519元,大項的變更為中央滑行道改為650psi抗彎混凝土及舖築,此項金額最大,有20,667,197元,另有原跑道版塊打除,AC刨除等。簡單的說,後來的設計終於變更了原來的【三明治】工法,工程經費增加18,105,519元,也就是原工程應變更增加的費用。」、「本工程的延誤重要原因,○○○區○○道有三明治工法之設計問題,業主被告(空軍455聯隊、下同)因經費限制,不願變更設計拖延太久。另外亦因經費不足不願變更道肩,

A、B型級配料規範設計有疑義,此二爭議亦延誤南、北頭起降區之施工時間。因此導致終止契約,被告必須承擔大部分或八成責任。」;「本工程有疑義,進度已落後,原告應積極施工卻有些許意氣用事,98年8月19日監工日誌記載,承商將部分650psi混凝土機具運離場,本日未有進度。98年9月24日向陽營造公司函文申請自當日起停工,抱怨道面高程未蒙核備,自98年6月25日以來都未解決。98年12月11日監工日誌記載承商自行停工,撤離機具人員,無施工,還有原告工地主任李文欽的簽字。還好的是,於101年6月18日原審法院言詞辯論筆錄第3頁,被告代理人洪先生說:『原告提出施工疑義後,仍有繼續施作,到99年11月4日報停工。』」、「本工程的預定進度的設定,並沒有可歸責誰的問題,全區何時開放並不構成落後的原因。原告於全區開放後,似未於南、北頭起降區積極纘趕,有時撤離機具人員,在工程品質上有缺失改善不即時,如版塊髮裂紋等遭監造列管項目。以上對工程的延誤與終止契約,原告有兩成的責任。」等情,有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系102年6月10日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鑑定報告(見隨卷外放)在卷可按,足認兩造對系爭契約終止均有可歸責之事由存在,尚非全可歸責於任何一方,兩造各自主張自己並無可歸責之事由存在乙情,自無法憑採。

㈤次按「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

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所規定之情事變更原則,旨在規範契約成立後有於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發生時,經由法院裁量以公平分配契約當事人間之風險及不可預見之損失。是法律關係發生後,為其基礎或環境,於法律效力終了前,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劇變,如仍貫徹原定之法律效力,顯失公平者,法院即得依情事變更原則加以公平裁量而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而是否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劇變,應綜合社會經濟情況、一般觀念及其他客觀情事加以判斷(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33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空軍455聯隊上訴部分:

⒈道肩部分請求(詳附表一編號壹、三)是否為系爭契約漏項

?向陽營造公司依情事變更規定向空軍455聯隊請求道肩部分費用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⑴道肩指跑道外側3公尺,或監造稱3M修坡。依圖R-011、R-01

2跑道橫斷面圖,在30m道面寬之兩側,即3.75m加寬後之外側,並無工作標註,僅在備註攔第3點敘述:「跑道道邊與現地銜接處採3公尺範圍內回填再生級配料,向上(下)修坡控制在5%以內。」(見外放契約第二冊、原審卷㈤第88、89頁),並無完整的工作說明。又,於合約價目表中,壹.一.(一).9,(二).7,(三).3,僅編列「回填碎石級配夯實至98%(再生料)」一個工項,但於備註欄卻說,包括版塊再生料,含級配粒料、舖設費、夯實費、試驗費及工資,且未有單價分析。向陽營造公司之實際工作包括除草、運棄、道面滾壓、放樣測量、回填碎石級配料,而合約僅包括最後一項。參照上述圖說及價目表,道肩工作應為漏列工項。又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於98年10月5日給向陽營造公司函文中第三點,提及因預算不足,刪減道肩及路緣石(見原審卷㈨第187至189頁)。而向陽營造公司所附原合約缺漏工項第一冊之壹.三. P1~3P1頁,照片顯示此等工作的除草、運棄、測量、滾壓等,於98.11.16會勘紀錄項目即提出3M道肩長草,道床滾壓漏列。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於99年3月23日給空軍455聯隊之工期展延資料審查結果中,針對向陽營造公司所提道肩工程請求22天展延,審查意見同意展延17日曆天(見原審卷第43至45頁),如果道肩如監造所稱為原契約範圍內工作,應不用展延任何天數。又於空軍455聯隊102年1月22日鑑定事項空軍455聯隊之澄清中,第一項即說:「本工程道肩工項(含機電工程)受預算限制未納入工程範圍…」(見原審卷㈧第191至197頁),足認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確有同意道肩是漏項工作。加上前述設計圖及合約項目的不完整,可認定道肩是漏項工作。

⑵又跑道全長1,733m包括北頭區,向陽營造公司提出合約缺漏

工項第一冊壹.三附有計算式,北頭區除草寬度從3 m增為5m,說是北頭區現地高低差較大所致,但未有數字佐證。故依向陽營造公司之計算式,合計之11,403㎡-1,728㎡=9,675㎡,9,675㎡/11,973㎡=81%,亦即,道肩面積應為向陽營造公司主張之81%。測量及放樣合約單價只有8元/㎡,道床滾壓合約單價13元/㎡,刨草加餘土運棄向陽營造公司估68元/㎡,取30元/㎡(同前兩項目,向陽營造公司價格為2倍,取其約半價計算),此價格於市場上能找到廠商施作(見系爭鑑定報告第12頁),是上開各項金額估算,應屬合理。則道肩費用增加518,096元{計算式:(8+13+30)x9,675㎡=493,425元,乘以1.05=518,096元),故而,向陽營造公司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道肩工程款518,096元,自屬有據。

⑶另按當事人依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之規定,請求法

院增加給付者,乃為形成之訴,須待法院為增加給付判決確定後,其就新增加給付之請求權始告確定發生,在此之前其所為相關給付之請求,僅屬對於他方當事人為變更契約內容之要約,尚無因此即認其已有請求權可得行使;而當事人據此規定為增加給付之請求,即就原來給付為量之增加,並無變更原來給付所依據之權利性質,則其請求權仍依原來給付之性質定之,應自法院為該增加給付判決確定日起算,始符該形成判決所生形成力之原意。本件尚未判決確定,向陽營造公司請求此部分道肩給付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2月5日)起給付遲延利息,自屬無據,又向陽營造公司對於此部分給付遲延利息應自本件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亦不爭執(見本院卷㈢第45頁反面),故而,向陽營造公司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道肩工程款518,096元,及自本件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⒉勞安衛人員費用(詳附表一編號壹、五)是否為系爭契約漏

編列?向陽營造公司依情事變更規定向空軍455聯隊請求勞安衛人員費用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⑴依系爭契約之合約價目表中勞安費取直接工程費之0.3%,

共183,459元,大項有交通維持費(68,418元),車輛沖洗設備(17,150元),安全衛生標示(12,862元),灑水清潔費(25,704元),其他管理訓練(20,824元)等(見外放系爭契約第一冊詳細價目表(標單)第參、一、六、七、八、十一項)。

⑵惟機場工地空曠,跑道長約1.8公里,施工又有版塊打除、

運離,防塵網未編入,灑水及清潔費每月編列1,836元太少。飛機起、降、滑行之安全性要求高,交通維持費每月4,887元似不足,告示牌編3面也少。設計圖R-024安全設施詳圖中,標明紐澤西護攔及其形成圍籬、警告燈、滑行道臨時封閉標誌等,並未出現在價目表中。且重新發包合約中,編有補充更新及維護、其他安衛措施如揚塵防制及設施費。因此,原勞安衛費用183,459元,編列不足以支付勞安衛工作。

⑶故而以下為3項工作之合理費用:①交通維持:每月1-2人,

40,000元,比原本增加(40,000-4,887)×14月=491,582元。②灑水清潔:每月20,000元,比原本增加(20,000-l,836)×14月=254,296元③防塵網圍籬:取102年5月13日向陽營造公司鑑定事項最後澄清資料中,所附圍籬發票價格為400元/m;據原審卷㈤附件10之8至12頁施工動線管制圖,破碎版塊堆置於北起降區外端,依比例估算其需要防塵網遮擋長度為250M。則防塵網圍籬為400×250=100,000元。因此,所增加費用為491,582+254,296+100,000=845,878元。845,878+183,459=1,029,337元,除以183,459= 5.61。5.61×0.3%=

1.68%,亦即勞安費增加後占直接工程費的1.68%,此勞安費較能反映實際工程所需,且少於3%,符合規定,則向陽營造公司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勞安衛人員費用845,878元,亦屬有據。向陽營造公司對部分給付主張應自本件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理由詳見理由六、㈥、⒈、㈢之論述)。

⒊向陽營造公司依情事變更原則規定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

中央滑行道試鋪」費用(詳附表一編號參)、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及情事變更原則規定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綜合營造保險費」(詳附表一編號肆、四)、「承商利潤管理費」(詳附表一編號肆、五)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⑴中央滑行道壓密度試舖費,此項試舖費用是否為追加工項?

費用應由何方負擔?查依中興大學檢討報告指出,原中央區設計疑似三明治工法(見原審卷㈢第53頁),空軍455聯隊質疑評估報告,兩造於99年2月11日協調會中,雙方同意試鋪。為此試鋪,99年2月2日8及99年3月29日開有三張發票,包括壓路機,挖土機,水車費用,兩次試鋪共120,100元。於99年2月26日、99年4月12日二次試鋪,99年2月27日試驗報告,3孔壓密度< 98%皆不合格。99年4月13日、4月16日兩次報告,15孔有12孔不合格,99.4.30會議記錄,中央區8孔試鋪,7孔不合格(見原審卷㈥第54至56、162至172、178頁、卷㈧第163至166頁。而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的延誤重要原因,○○○區○○道有三明治工法之設計問題,空軍455聯隊因經費限制,不願變更設計拖延太久。另外亦因經費不足不願變更道肩,A、B型級配料規範設計有疑義,此二爭議亦延誤南、北頭起降區之施工時間,已如上述,依「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十三條第三項,契約規定以外之測試、抽驗或檢驗,結果不符規定者由廠商負擔費用,結果相符由機關負檐。依此原則,兩次試舖壓密度大都不合格,足以證明向陽營造公司本項請求有理(見系爭鑑定報告第16頁),故本項費用自應由空軍455聯隊負擔,向陽營造公司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中央滑行道試舖費用120,100元,應屬有據。向陽營造公司對部分給付主張應自本件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理由詳見理由六、㈥、⒈、㈢之論述)。

⑵營造綜合保險費是否為工程總價所涵蓋?向陽營造公司請求

是否有據?①根據原合約缺漏工項第二冊第肆四第3至10頁所示,向陽營

造公司提出兆豐產物保險公司之營造綜合保險單,期限從98年5月7日至100年3月31日,原先從98年5月7日至99年5月12日共371天,後來展延3次至100年3月31日,合計694天,保費共支付613,243元,平均每日保費884元。若由於空軍455聯隊原因而展延工期,則保險費可歸責空軍455聯隊。故依694-270(合約天數)=424天,向陽營造公司認為424天展延非可歸責伊,而請求賠償424天×884元/天×1.05=393,396元。

②依系爭契約第第17條第2項規定,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

空軍455聯隊之前核准展延之188.5天,應算成189天。鑑定後增加15天,共204天工期。但需扣除非可歸責空軍455聯隊之國定假日、天候等展延天數18+9=27天,204-27=177天,即此177日為空軍455聯隊原因而展期,自應給付所增加保險費。

③故而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原預定從98年5月7日開始,至99年

2月4日完工270天,營造綜合保險費第一次買從98年5月7日至99年5月12日共371天,多買101天是合理,此部分應為向陽營造公司支付。至於延長從99年5月12日至99年11年4日停工止共177天(見原審卷㈡第80頁、卷㈨第46至107頁),由於空軍455聯隊原因展延177天工期之保險費156,468元應由空軍455聯隊支付(計算式:884元×177 =156,468元)。至於自99年11月4日停工至100年3月31日止共146天中,是在解決爭議,該段期間保費之支付應以爭議責任比例分擔方為合理。據前分析責任比例為8:2,則146天之延長保費,空軍455聯隊應給付103,251元(計算式:884元×146×0.8=103,251元)。因此,空軍455聯隊應給付保險費共259,719元(計算式:156,468+103,251=259,719元),則向陽營造公司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營造綜合保險費259,719元,尚屬有據。向陽營造公司對部分給付主張應自本件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理由詳見理由六、㈥、⒈、㈢之論述)。

⑶承商利潤管理費之計算方式,應否增列?①由於工期增加,利潤管理費的確會增加,因此應視工期增加

多少、可歸責何方。又依利潤管理費之定義,包括向陽營造公司之工地管理費、公司管理費、利潤,由於此三項並無比例及資料供計算,因此以其實際可能發生費用計算。

②本案工期之增加,可有兩個階段,一是從99年5月12日第一

次保費展延起算,至99年11月4日停工止共177天,由於空軍455聯隊之原因展延177天工期,此期間工地算2.5人的一半

1.25人。該人員月薪以平均7萬元計,加上公司管理費負擔40%,一人月費用約10萬元,100,000x 1.25 x (177/365) x12月=727,397元。第二階段從99年11月4日停工開始,算至100年9月9日終止系爭契約止,共309日,以工地留一人處理事務計算,100,000 x (309 / 365) x 12月=1,015,890元。

由於空軍455聯隊有八成比例可歸責,本階段應給付1,015,890元x0.8 =812,712元。兩階段增加管理費1,540,109元(計算式:727,397+812,712 = 1,540,109元,此應為空軍455聯隊負擔,故向陽營造公司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承商利潤管理費1,540,109元,自為有據。向陽營造公司對部分給付主張應自本件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理由詳見理由六、㈥、⒈、㈢之論述)。

⒋向陽營造公司依情事變更原則規定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FAA

翻譯費(詳附表一編號陸、三)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查向陽營造公司稱FAA規範有20餘頁,契約中未附上而設計者應提供中文本,致伊簽發100年6月27日、同年7月27日支票用以支付碧詠有國際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碧詠公司)翻譯費,共5,991元x1.05=6,291元乙節,有碧詠公司發票暨支票在卷可憑(見外放原合約缺漏工項第三冊陸.三第2至4頁)。雖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稱曾提送中英文規範節本,及通知可於民航局官網下載。惟此FAA、ICAO規定至為重要,向陽營造公司為了解FAA規定內容而找人翻譯支付費用,本項費用自應由空軍455聯隊負擔,故向陽營造公司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FAA翻譯費6,291元,尚非無據。向陽營造公司對部分給付主張應自本件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理由詳見理由六、㈥、⒈、㈢之論述)。

⒌系爭工程有無逾期?若有,空軍455聯隊扣款有無理由?⑴查空軍455聯隊確有設計不當,遲延變更設計等疏失,已如

前述,而依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99年3月19日、同年月23日函、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工期彙算紀錄、PC版塊拆除計畫書、老跑道工期彙算紀錄監造單位審查意見、98年7月14日監工日誌、98年9月24日至98年10月15日施工日誌、空軍455聯隊99年3月30日函、展延工期資料、99年2月24日至26日施工日誌等9資料(見原審卷㈣第205、206頁、卷㈧第150、254頁、卷㈨第43至45、48至51、79至107、294至320頁),參酌102年1月16日向陽營造公司準備狀(見原審卷㈧),附件六6-1到6-4,南北頭起降區工期彙算總表為基礎;參考102年2月6日空軍455聯隊陳報狀(見原審卷㈨),分析工期展延之合理性如下:

①全區開放時間晚,應展延136日。應給予0天。

②PC版塊拆除計畫審查,從98年6月21日至98年7月14日,延宕

24日,空軍455聯隊舉出計畫書經過審核,修正從98.5.28起40天,共3版的往返,並非一次審查這麼久。而審查時間與次數在合理範圍,因而此項請求為無理由,應給予0天。

③北頭起降區PC版塊打除AC,寬度改變,爭議6天。為合約項目內工作,數量以實作計算,工期不受影響,給予0天。

星光廣場排水、陰井不知如何施作,於向陽營造公司施工日報記載98年8月17日至20日,98年8月23日至24日,所請求之6天都有施工,故請求無理由,給予0天。

④北頭起降區地形改變,A到B案確認,98年9月24日98年10月1

5日,22天。同意99年3月23日文監造給予6天展延(98.9.24、25,98.10.10、13、14、15),5天已含於先前核給之188.5內)。

⑤北頭起降區級配不合格品處理98年10月29日至98年11月14日

,17天。若為不合格級配料,運離是正常要求,不需展延工期,同意監造所述,重新取樣,給予3天展延,已含於188.5天內。

⑥南○○○區○○道大卵石,小搬運98年12月25日至99年1月1

2日,19天。本鑑定同意監造核給15天(99年3月19日監造給空軍455聯隊審核,包括本項6及6-1、7項,共給39天(15+14+10)展延,此為編號30-2,已含於188.5天內。)。

.南頭區東側大卵石清運,99年2月23日至99年3月9日,14天。同意監造核給14天(含於188.5天內)。

⑦南頭區A1人孔PVC管埋設,23天。同意監造核給10天(含於18

8.5天)。⑧(補1)道肩,16天。部分道肩工作為漏列,同意給予17天

展延。但扣掉5天已核准,見工期彙算表6-4頁,編號30-1號

(3)。監造於99年3月23日給空軍455聯隊文所附工期彙算表,含於188.5天內,而應再給予12天。

⑨(補2、3)中央滑行道試舖。試舖後試驗不合格,向陽營造

公司請求展延此部分工期,自屬有理,但根據施工日誌,試舖之4天(99年2月24日至26日,4月12日)中,工程皆在進行,因此,所請求之4天給予展延2天。

⑵以上共9項10點,扣除已展延的188.5日,向陽營造公司可獲

另外展延0+0+0+1+0+(0+0) +0+12+2=15天。(此算式中10個數字係上述10點另給的天數。),故逾期工期為87(87.5取整日數)-15=72日,以歸責比例,尚陽營造公司應罰72x

0.2=14日。每日罰款為契約金額之0.1%(即69,260元),共罰69,260元x 14日=969,640元。空軍455聯隊所扣留之逾期罰款應返還6,060,250-969,640=5,090,610元,而此部分金額應依約加計稅額,是正確稅後金額為5,106,609元(計算式:5,090,610元/1.05×1.0533=5,106,609元),故而,向陽營造公司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逾期扣款5,106,609元,自屬有理。向陽營造公司對部分給付主張應自10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⒍向陽營造公司實作數量工程款金額(詳附表一編號陸、八)

為何?⑴查向陽營造公司雖最初主張實做數量有50,551,959元,已請

領38,056,661元,被扣逾期罰款6,060,250元,請求差額6,435,048元。經102年1月22日鑑定澄清會議後,向陽營造公司主張依系爭契約第二條(四)規定±10%計算,應領金額為50,411,244元,依102年3月19日向陽營造公司陳報狀第14頁表示,會算金額相差6,435,048元,第15頁陳述其巳於99年8月16日與100年4月22日兩次會算,數量已扣減歸零,並未辦理A1、B、J三處滑道口計價請款。空軍455聯隊於100年12月12日發函向陽營造公司,陳稱第二次工程結算會議疑義辦理情況,無爭議金額44,116,911元,且於102年3月15日陳報暨答辯狀第13頁陳述本次修正結算總額45,009,641元(見原審卷㈣第184頁反面、卷㈧第第33至35、178、181至188頁、卷㈨第257頁反面至258、267頁、291至293頁)。

⑵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工程數量與金額計算基準應依99年8月

16日及100年4月22日最後一次會算數量(102年1月22日會議修正數量)為基準。上開會算數量基準雖經兩造同意,但仍有下列項目應扣除或調整:①扣除此次訴訟所提求償部分,及有瑕疵且向陽營造公司未修復部分。②調整潛盾工程之項目與金額,為明挖施工,為所提金額6,267元。③調整加勁格網金額,因未施工,僅能以材料金額計算。④計入第7期物調款。工程進行中物價上升,理應調整,依系爭契約第五第六項第7款規定,解釋成經驗收結算不給付物調金並不適當。故而系爭契約21條第10項之終止契約規定,「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辦理結算,亦即,以實做數量計算,亦較公平合理,而不採系爭契約第3條第4項規定增減10%的解釋。經鑑定核實計算後,應領金額為48,413,839元(計算式48,413,839元-44,116,911元(無爭議金額)=4,296,928元(見外放鑑定報告第30至36頁),此為向陽營造公司可領回之實作數量工程款差額,而此部分金額應依約加計稅額,是正確稅後金額為4,310,433元(計算式:4,296,928元/1.05×1.0533=4,310,433元),故而,向陽營造公司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實作數量工程款差額4,310,433元,自屬有據。向陽營造公司對部分給付主張應自10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⒎向陽營造公司依民法第233條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工程款遲

延利息(詳附表一陸、九)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⑴向陽營造公司主張:伊自99年11月1日申請最後實作所餘款

項(7期款),至101年1月2日收到請款,共427天,伊得請求實作數量工程尚欠款遲延利息=730,899元{(6,060,250+6,435,048) x 5% x 427/365 = 730,889元。}等情。

⑵而依上開六、㈥⒌、⒍所為論述,空軍455聯隊所扣留之逾

期罰款應返還5,021,350元;向陽營造公司可領回之實作數量工程款差額為4,296,928元;又以向陽營造公司應當於100年1月1日為收到付款日(非99年11月1日),至101年1月2日才收到,遲延約一年。則向陽營造公司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逾期罰款及實作數量工程款差額之遲延利息為465,914元{(計算式:5,021,350元+4,296,928元)x 5% x 1=465,914元}。(向陽營造公司對此部分給付未再請求法定遲延利息)。

⒏向陽營造公司依民法第233條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第七期工

程款之遲延利息(詳附表一陸、十)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⑴向陽營造公司主張:第7期款從99年11月1日申請,至101年1

月2日收到請款,約14個月,伊得請求第7期無爭議部分工程款遲延利息388,584元(計算式:6,661,521元x 5% x14/12=388,584元)等語。查向陽營造公司曾多次發函通知空軍455聯隊,而空軍455聯隊卻多次以版塊有髮裂紋及道面抗滑力兩項缺失未改正,而一直未付款等情,有空軍455聯隊於99年11月9日發函(見原審卷㈣第163頁反面)、兩造於99年12月17日工程協調會議(見原審卷㈡第74頁反面至77頁)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於100年8月18日所製做99年12月17日計價列管事項改善表,第6期物價指數調整案解除管制,納入第7期估驗辦理。但列管南起降區版塊髮裂紋。100年8月22日空軍455聯隊施工品質缺失列管辦理情形表示版塊髮裂紋仍未改善而仍暫停計價(見原審卷㈣第169至172頁)。100年8月23日空軍455聯隊老跑道整建工程道面滑耐力試驗列管辦理情形,對道面抗滑力不足未改善,暫停計價(原審卷㈣第175至177頁),空軍455聯隊於100年9月2日發函通知向陽營造公司表示暫停給付價金(見原審卷㈣第184頁),於99年12月6日表示監造單位同意第7期計價登查,向陽營造公司於100年12月8日完成補正(見原審卷㈣第164頁)。

⑵而向陽營造公司於100年12月8日發函通知空軍455聯隊提及

第7期請款金額12,721,771元,被扣逾期罰款6,060,250元,無爭議款6,661,521元(見原審卷㈡第159頁反面、160頁)。另也於100年1月31日、7月31日、8月22日、11月23日、11月28日五次請第7期款未果。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七次請款及入帳日期,其中第7期款6,661,521元於100年12月8日申請,101年1月2日入帳向陽營造公司合庫逢甲分行(見審卷㈥第70頁、卷㈨第156、157頁),而因向陽營造公司施作南區起降區確有版塊有髮裂紋仍未改善,空軍455聯隊應可扣款79,515元等情,有系爭鑑定報告可按(見系爭鑑定報告第28頁),故而向陽營造公司請領第7期款從99年11月1日申請,至101年1月2日收到請款,若以正常兩個月付款,則100年1月1日應當收到付款,至101年1月2日收到,遲延約一年。第7期無爭議款遲延利息為329,100元{計算式:(6,661,521-79,515版塊髮裂紋扣款)x 5% x 1 = 329,100元},故而向陽營造公司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第7期工程款之遲延利息329,100元,自屬有理由(向陽營造公司對此部分給付未請求遲延利息)。

㈦向陽營造公司附帶上訴部分(即如附表二①編號1、12(其

中109,222元)、13(其中1,593,000元)、15、18、19所示):

⒈營外第二工務所是否是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指示所設置?該

第二工務所有無設置的必要?若有,向陽營造公司依承攬契約、不當得利或情事變更原則之規定請求空軍455聯隊支付之金額為若干?⑴按「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

料、人工、設備、及施工所必需之費用。」、「契約所需工程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即向陽營造公司、下同)自備。」、「前款工作場地設備,指乙方為契約施工之場地或施工地點以外專為契約材料加工之場所之設備,包括施工管理、工人住宿、材料儲放等房舍及其附屬設備。」,為系爭契約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2項所明文,次按「㈠為順利推展本標案工程,承包商應設置臨時辦公室、工房及料房等設施……㈢施工所、庫房等。承包人應提供自行使用之辦公室、倉庫、公廁、值班室或其他因本工程所需之相關空間,及供業主及監造單位之辦公室及所需之設備。㈣臨時水電、電話費。業主及監造單位臨時辦公室之臨時用水、電,由承包商申請裝接並付費,本工程承包商由繳付電費……臨時電話,由承包商負責裝接並繳付電話費,並提供二支專線至業主及監造單位,費用由本工程承包商負擔。㈤樣品櫃、事務櫃、圖櫃、圖桌、公文櫃、辦公桌。承商應提供能容納本工程所有材料樣品陳列之樣品櫃等,陳列於業主工地辦公室內,所需工料費用,請估列于總價,得標後不得追加。」,系爭契約施工說明書與規範第一章總則第一篇注意事項㈠第10項所明定,足見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為總價承攬契約,其施工管理、工人住宿、材料儲放等房舍依約為向陽營造公司所應自備,臨時施工所辦公房舍及庫房費用,已包含於系爭契約總價中,本項應屬向陽營造公司工程管理之範疇,所生費用自應由向陽營造公司負責。

⑵向陽營造公司雖主張營外第二工務為追加工項等語,惟為空

軍455聯隊所否認,查此項費用一般為合約價目表中假設工程項下支應。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合約中假設工程276,580元,貨櫃屋1座81,102元(見外放契約第一冊、原審卷㈥第15頁),原欲做為工務所,但未如此。於向陽營造公司原合約缺漏工項第一冊第1頁,向陽營造公司所附之98年5月9日工地檢討會議內容,陳述辦公室內應有那些設備,惟尚難遽以認定係為空軍455聯隊所同意,亦無證據足以證明係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指示而設置,況此等設備既為向陽營造公司所使用,此項費用亦為工程總價所涵蓋,故而,向陽營造公司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營外第二工務所之工程款684,198元,自屬無據。

⒉向陽營造公司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協調會

議人員差旅費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⑴依兩造不爭執事項四、㈡、⒉⑴所示,向陽營造公司依約具

有出席施工協調會之義務。又依系爭契約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約定權責分工表明載「定期召開工程協調會」(見原審卷㈩第68頁以下),且空軍455聯隊乃軍事機關其行事慣例乃每週召開週會議並紀錄管制,向陽營造公司於投標之際即可獲悉並應可於成本中考量,出席工程週、月會協調會議,或特定工進、品質會議均屬履約責任。是以,周月會為例會性質,均屬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履約過程中之必要會議,且為廠商事先明知,且除例行性會議外,於工程履約過程中,業主為即時回應承商施工疑義或於工進落後之際,避免延宕工進,即有召開臨時會議之必要,足見向陽營造公司應依約出席工程施階段應辦事項管制執行作業,須定期召開定期會議管制執行,針對向陽營造公司之開會追蹤表,亦有說明開會目的及必要性。

⑵又系爭契約係屬總價承攬契約,向陽營造公司出席系爭老跑

道整建工程例行性及非例行性會議既為向陽營造公司應履約之義務,其所生費用自已包含於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承攬總價中,實非向陽營造公司主觀上難以預料,亦難認空軍455聯隊有何不完全給付之情事,故而,向陽營造公司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協調會議人員差旅費109,222元,亦屬無據。

⒊向陽營造公司依民法第227條、510條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

AR-4000瀝青預付訂金有無理由?⑴按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

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又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民法第234條及第240條分別定有明文。若債務人根本即未提出給付,債權人並無受領遲延可言。查向陽營造公司依系爭契約所負之給付義務為系爭老跑道整建之完成,依民法第510條之規定可知,顯需俟工作完成時空軍455聯隊方有「受領」工作之義務,足見向陽營造公司僅預付訂金,惟尚未提出AR-4000瀝青施作,空軍455聯隊自無受領遲延可言,又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㈡、⒊

⑴、⑵所示,中油自98年12月31日既已停產AR-4000瀝青,則向陽營造公司自無法提出上開給付,亦無法施作在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之中,再者向陽營造公司於99年11月4日既陳報中央滑行區整建部分停工,亦係向陽營造公司未履行系爭契約施工之給付義務,空軍455聯隊對向陽營造公司此部分損失,自無須負責。

⑵次按民法第507條第1、2項規定,定作人不為協力行為時,

僅生承攬人得否解除契約及請求因解除契約而生之損害問題,要無依同法第227條規定負給付遲延損害賠償責任之餘地。又工作需要定作人之協力行為始完成者,定作人之協力行為並非其義務,縱不為協力,亦不構成債務不履行。本件空軍455聯隊為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之定作人,因其設計「三明治工法」未能交付中央滑行區工地予向陽營造公司施工,僅屬不為協力行為,尚難認其有給付遲延,而應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故而,向陽營造公司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AR-4000瀝青預付訂金1,593,000元,自難憑採。

⒋向陽營造公司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碎石

級配料A、B型數量之差價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⑴按碎石級配料規定有三處,第一處為「施工說明書與規範」

之第一本,第一章總則,第三篇施工規範補充作業要點之五.02726章「級配料粒底層」3-3頁;第二處為同本第四篇土木工程施工規範之二,碎石級配粒底層,4-2頁;第三處為該第二本第一冊之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02726-4頁。此三處是將機場、台北市政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其他規定拼湊一起,沒有先後優先的考量,例如第二處之第三篇補充作業要點,既說「補充」,照理應放在「一般」土木工程規定之後,但卻放在第三篇,置於一般的第四、五篇之前,可見不是「補充」。整體說來,也分不出何篇是「施工補充說明書」,何者是「施工規範」,故而,向陽營造公司所主張的前者優於後者,其實無從判斷。

⑵查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既以P-209型碎石級配設計(施工規

範第三篇施工規範補充作業要點中第一章第四篇土木工程施工規範二、碎石級配粒底層材料、見外放契約第一冊施工說明書與規範第一本,第一章總則第三篇施工規範補充作業要點、第四篇土木工程施工規範、第二本第一冊第02726-4頁),向陽營造公司既應負有提出B型級配具有與P-209型級配相當之「工程力學性質」,如碎石級配之回彈彈性模數,AASHTO T294非膠結性粒狀底層、基層及路基土壤之回彈彈性模數(Mr),與「材料品質」如系爭鑑定報告書表5所要求之試驗報告,以作為其請求之依據。

⑶又向陽營造公司請求碎石級配A、B型間之差價,可積極提出

碎石級配B型能滿足工程設計之要求,惟向陽營造公司所呈報之相關佐證中,除了篩分析試驗報告外,立樺工程顧問公司所出的碎石級配選用評估報告僅用說明(見原審卷㈢第27至29頁),並無「工程力學性質」與「材料品質」試驗報告。況向陽營造公司於98年9月24日、98年10月2日、98年10月29日三次取樣做#200篩分析,重量都超過20%,就算B型級配規範,標準值是20%,也都不合格(見原審卷㈡第51至55頁),向陽營造公司之後亦購買A型級配料,故而,向陽營造公司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碎石級配料A、B型數量之差價4,695,125元,自非有據。

⒌終止契約有無影響印花稅繳納金額?向陽營造公司依民法第

226條、227條、510條之規定向空軍455聯隊請求印花稅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若干?⑴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1項、第4條第4項分別約定:「契約價金

之給付,應為下列方式: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足見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既係採取總價承攬方式,稅捐部分即已包含在契約價金總額之內,且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3項規定「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及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要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又印花稅法第7條第3款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亦認向陽營造公司於簽訂系爭契約時依規定即應按契約價金總額貼足千分之一印花稅票,此為向陽營造公司為完成履約所必要,縱於終止契約不能領回,仍不影響向陽營造公司基於承攬契據之立約人應繳納印花稅票之責任,足認此部分不能領回之損失亦應由向陽營造公司負擔。

⑵又公共工程實務上所謂總額決標(總價承包、總價承攬)契

約,係指承攬人完成契約所規定之全部工作,由定作人依約支付固定額之契約。而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既採總價承攬方式,其價金總額亦包含印花稅票在內,而向陽營造公司亦為系爭契約之立約人,自應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3款規定繳納千分之一之印花稅票,向陽營造公司依系爭契約支付印花稅票,既已獲得空軍455聯隊與其簽訂系爭契約之對待給付,不能認為受有損害。則向陽營造公司既未受有任何之損害,向陽營造公司亦無從依據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同時本件亦無民法第226條給付不能之適用,故而,向陽營造公司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印花稅金額22,993元之損害,自屬無據。

⒍向陽營造公司委託國立中興大學評估辦理之評估報告,是否

為系爭契約第4條第9項之試驗費?若是,向陽營造公司依民法第226條、227條及情事變更原則之規定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中興大學評估報告費有無理由?⑴按系爭契約第4條第9項規定「契約規定乙方履約標的應經第

三人檢驗者,除另有規定外,其檢驗所需費用,由乙方(向陽營造公司負責。」(見原審卷㈠第16頁),查中興大學評估報告,係由向陽營造公司自行委託檢驗,其旨縱係在檢驗系爭老跑道整建工程其跑道舖面工法是否符合FAA規定,而此檢驗既在就向陽營造公司履行系爭老跑道整工程得否施作之問題,以避免不必要工程施作後所造成之損害,足見向陽營造公司係為自己之利益而支付此項檢驗費用,且依系爭契約之約定此部分檢驗所需費用,亦應由向陽營造公司負責。⑵又公共工程實務上所謂總額決標(總價承包、總價承攬)契

約,係指承攬人完成契約所規定之全部工作,由定作人依約支付固定額之契約。而系爭契約係採總價決標,已如上述,向陽營造公司依系爭契約支付上開檢驗費用,不能認為受有損害。且系爭契約簽訂後,向陽營造公司自無從依據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同時本件亦無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情事變更之原則之適用,故而,向陽營造公司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中興大學評估報告費用31,500元之損害,亦屬無據。

㈧綜上,向陽營造公司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如附表二③編號3

、5、9-11、17、20-23所示共計13,440,15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從而,向陽營造公司請求空軍455聯隊給付13,440,156元,及如附表二③編號20、21所示共計9,417,042元部分自10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二③編號3、5、9-11、17所示共計3,224,637部分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之請求,非屬有據,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向陽營造公司勝訴之判決,並依兩造之聲請,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為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並無不當。空軍455聯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至向陽營造公司超過上開部分之請求,自非正當,其中3,224,637元利息超過本件判決確定之日起前1日部分,原審未予盡察,遽為空軍455聯隊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可議,空軍455聯隊上訴意旨聲明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將原判決該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其餘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向陽營造公司敗訴之判決,向陽營造公司附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均已無礙本院上開審認,自毋庸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法 官 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魏安里【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 ││*以下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空軍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簡稱「空軍455聯隊」;聶子文即聶子文建││築師務所簡稱為「監造單位」。 ││*以下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向陽營造公司」 ││*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單位:元。 ││*「◎」為上訴部分;「★」為附帶上訴部分 │├──┬─────┬──────┬───────┬────────────┬───────┤│項次│向陽營造公│向陽營造公司│空軍455聯隊抗 │ 鑑定意見 │法院得心證 ││ │司請求工程│請求權基礎 │辯理由 │ │理由 ││ │項目/金額 │ │ │ │ ││ │(元) │ │ │ │ │├──┼─────┼──────┼───────┼────────────┼───────┤│ 壹 │原合約缺漏│ │ │ │ ││ │工項 │ │ │ │ │├──┼─────┼──────┼───────┼────────────┼───────┤│ 一 │營外第二工│1.承攬契約 │營外第二工務所│98年5月9日工地檢討會議內│詳如理由欄六、││ ★ │務所 │2.不當得利 │為向陽營造公司│容,陳述辦公室內應有哪些│㈦、⒈之論述 ││ │684,198 │3.情事變更原│為施工便利所自│設備,但並無建築師指示之│ ││ │ │ 則。 │行設置,監造單│證據。此設備為向陽營造公│ ││ │ │ │位並無指示其設│司在使用,此費用為工程總│ ││ │ │ │立。非追加工項│價所涵蓋,向陽營造公司請│ ││ │ │ │,且為工程總價│求684,198元無理由。 │ ││ │ │ │所涵蓋。依系爭│ │ ││ │ │ │契約第3條第1項│ │ ││ │ │ │、第8條第1、2 │ │ ││ │ │ │項規定,向陽營│ │ ││ │ │ │造公司應自行負│ │ ││ │ │ │擔。 │ │ │├──┼─────┼──────┼───────┼────────────┼───────┤│ 二 │15哨門拓寬│略 │略 │略 │原審駁回向陽營││ │整修347,22│ │ │ │造公司請求,未││ │3 │ │ │ │上訴或附帶上訴││ │ │ │ │ │(已確定)。 │├──┼─────┼──────┼───────┼────────────┼───────┤│ 三 │道肩 │情事變更原則│該工項已明文載│參照圖說(R-011、R-012橫│詳如理由欄六、││ ◎ │1,370,309 │【本院卷三第│於系爭工程契約│斷面圖)、系爭契約價目表│㈥、⒈之論述 ││ │ │32、45反頁】│標單詳細價目表│,以及設計圖及合約項目不│空軍455聯隊應 ││ │ │對此部分利息│及圖說,並非漏│完整。另佐以監造98年10月│給付向陽營造公││ │ │應自本件判決│項。依契約第3 │5日給向陽營造公司文:因 │司519,724元, ││ │ │確定日起算不│條第1項、第4條│預算不足,刪減道肩及路緣│及自本件判決確││ │ │爭執 │第3項規定,道 │石;98年11月16日會勘記錄│定之日起至清償││ │ │ │肩部分為完成履│,提及道肩長草,道床滾壓│日止,按週年利││ │ │ │約所必須,不得│漏列;99年3月23日監造給 │率百分之5計算 ││ │ │ │在加價。 │空軍455聯隊之工期展延資 │之利息。 ││ │ │ │ │料審查結果,道肩工程同意│ ││ │ │ │ │展延17日曆天。綜上可認道│ ││ │ │ │ │肩是漏項工作。參佐現地情│ ││ │ │ │ │況、向陽營造公司提供計算│ ││ │ │ │ │式及市○○○○道肩費用增│ ││ │ │ │ │加493,42 5元,乘以1.05為│ ││ │ │ │ │518,096元。 │ │├──┼─────┼──────┼───────┼────────────┼───────┤│ 四 │洗車台 │略 │略 │略 │原審駁回向陽 ││ │261,624 │ │ │ │營造公司請求,││ │ │ │ │ │未上訴或附帶上││ │ │ │ │ │訴(已確定)。│├──┼─────┼──────┼───────┼────────────┼───────┤│ 五 │勞安衛人員│情事變更原則│勞工安全衛生人│1.合約價目表中勞安費用取│ ││ ◎ │費用 │【本院卷三第│員費用已於工程│ 直接工程費之0.3%,共 │詳如理由欄六、││ │6,237,826 │32、45反頁】│總價依法編列,│ 183,459元。 │㈥、⒉之論述 ││ │ │ │並無編列不足之│2.然機場工地空曠,跑道長│ ││ │ │對此部分利息│情事,兩造合意│ 約1.8公里,飛機安全性 │空軍455聯隊應 ││ │ │應自本件判決│系爭工程勞工安│ 要求高,依據R-024安全 │給付向陽營造公││ │ │確定日起算不│工程費用乘以 │ 設施詳圖中多項防護工項│司845,878元, ││ │ │爭執 │0.3%之金額計價│ 未出現在價目表中,原編│及自本件判決確││ │ │ │,向陽營造公司│ 列金額似有不足。且重新│定之日起至清償││ │ │ │以訴訟提出本項│ 發包合約中,編有補充更│日止,按週年利││ │ │ │請求,有違誠信│ 新及維護、其他安衛措施│率百分之5計算 ││ │ │ │原則,且本件並│ 費,此項費用編列不足以│之利息。 ││ │ │ │不符合情事變更│ 支付勞安衛工作。 │ ││ │ │ │原則之要件。又│3.是向陽營造公司請求工項│ ││ │ │ │不論本件請求是│ 中交通維持費增加 │ ││ │ │ │否符合情事變更│ 491,582元;灑水清潔費 │ ││ │ │ │原則之要件,若│ 增加254,296元;防塵網 │ ││ │ │ │以情事變更原則│ 圍籬費用增加10萬元,共│ ││ │ │ │允為給付,亦無│ 增加845,878元部分為有 │ ││ │ │ │自判決前即計算│ 理由。依此增加費用計算│ ││ │ │ │遲延利息之理。│ 勞安費增加後占直接工程│ ││ │ │ │ │ 費的1.68%,較能反應實│ ││ │ │ │ │ 際工程所需,且少於3% │ ││ │ │ │ │ ,符合規定。 │ ││ │ │ │ │4.又勞安衛費用不是直接工│ ││ │ │ │ │ 程費,不需乘以1.0533調│ ││ │ │ │ │ 整營業稅。 │ │├──┼─────┼──────┼───────┼────────────┼───────┤│ 六 │試驗費 │略 │略 │略 │原審駁回向陽 ││ │1,376,250 │ │ │ │營造公司請求,││ │ │ │ │ │未上訴或附帶上││ │ │ │ │ │訴(已確定)。│├──┼─────┼──────┼───────┼────────────┼───────┤│ 七 │臨時水電設│略 │略 │略 │同上 │├──┼─────┼──────┼───────┼────────────┼───────┤│ 貳 │級配料運出│略 │略 │略 │同上 │├──┼─────┼──────┼───────┼────────────┼───────┤│ 叁 │中央滑行道│情事變更原則│中央壓密度試鋪│中興大學檢討報告指出,原│ ││ ◎ │試鋪 │【本院卷三第│非工程契約範圍│中央區設計疑似三明治工法│詳如理由欄六、││ │120,100 │45反頁】 │,空軍455聯隊 │,空軍455聯隊質疑評估報 │㈥、⒊⑴之論述││ │ │ │僅係為謀工程順│告,雙方同意試鋪。然按99│ ││ │ │對此部分利息│利推進,對於向│年2月27日、99年4月13日、│空軍455聯隊應 ││ │ │應自本件判決│陽營造公司自願│99 年4月14日三次試驗報告│給付向陽營造公││ │ │確定日起算不│辦理事項給予尊│、99年4月30日會議記錄, │司120,100元, ││ │ │爭執 │重,且兩造亦未│試驗結果均不合格。依「公│及自本件判決確││ │ │ │於99年2月11日 │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定之日起至清償││ │ │ │協調會中達成費│13 條第3項,契約規定以外│日止,按週年利││ │ │ │用負擔歸屬。 │之測試、抽驗或檢驗,結果│率百分之5計算 ││ │ │ │ │不符規定者由廠商負擔費用│之利息。 ││ │ │ │ │,結果相符由機關負擔。故│ ││ │ │ │ │兩次試鋪都不合格,費用應│ ││ │ │ │ │由空軍455聯隊負擔。此項 │ ││ │ │ │ │試鋪費可算是一種試驗費,│ ││ │ │ │ │並非追加工項。 │ │├──┼─────┼──────┼───────┼────────────┼───────┤│ 肆 │工程展延期│ │ │ │ ││ │間費用(原│ │ │ │ ││ │編號一至三│ │ │ │ ││ │項減縮為0 │ │ │ │ ││ │)。 │ │ │ │ │├──┼─────┼──────┼───────┼────────────┼───────┤│ 四 │營造綜合保│1.不完全給付│依系爭契約第13│1.工程原預定從98年5月7日│ ││ ◎ │險費 │2.情事變更原│條第2款第10目 │ 開始至99年2月4日完工 │詳如理由欄六、││ │393,396 │ 則。 │規定,有延期或│ 270天,營造綜合保險費 │㈥、⒊⑵之論述││ │ │ │遲延履約者,由│ 第1次買從98年5月7日至 │ ││ │ │對此部分利息│向陽營造公司負│ 99年5月12日共371天,為│空軍455聯隊應 ││ │ │應自本件判決│責將保險期間比│ 合理,應由向陽營造公司│給付向陽營造公││ │ │確定日起算不│照順延,向陽營│ 支付。 │司192,535元, ││ │ │爭執 │造公司98.5.7開│2.99年5月12日至99年11月4│及自本件判決確││ │ │ │工,99.11.3停 │ 日,由於空軍455聯隊原 │定之日起至清償││ │ │ │工,工程進度63│ 因展延工期177天,延長 │日止,按週年利││ │ │ │%,未完工且違│ 保險費應由空軍455聯隊 │率百分之5計算 ││ │ │ │約逾期87.5天,│ 支付,共156,468元。 │之利息。 ││ │ │ │且兆豐產物保險│3.99年11月4日停工至100年│ ││ │ │ │股份有限公司收│ 3月31日,共146天中,在│ ││ │ │ │據簽證日期倒置│ 解決爭議,保費支付應以│ ││ │ │ │不合,請求無理│ 爭議責任比例分擔方為合│ ││ │ │ │由。 │ 理,則空軍455聯隊應給 │ ││ │ │ │ │ 付103,251元。 │ ││ │ │ │ │4.又展延工期中,有76天不│ ││ │ │ │ │ 可歸責於空軍455聯隊, │ ││ │ │ │ │ 空軍455聯隊可少支付共 │ ││ │ │ │ │ 67,184元保險費。 │ ││ │ │ │ │5.綜上,空軍455聯隊共應 │ ││ │ │ │ │ 付192,535元。 │ ││ │ │ │ │6.本項已由實際支付保費中│ ││ │ │ │ │ 計算分擔數目,不再以直│ ││ │ │ │ │ 接加間接費用0.5%計 │ ││ │ │ │ │ 算。 │ │├──┼─────┼──────┼───────┼────────────┼───────┤│ 五 │承商利潤管│1.不完全給付│1.承商利潤管理│1.因工期增加,利潤管理費│ ││ ◎ │理費 │2.情事變更原│ 費係以工程造│ 確會增加,故應看工期增│詳如理由欄六、││ │8,361,927 │ 則 │ 價固定比例計│ 加多少、可歸責何方。又│㈥、⒊⑶之論述││ │ │ │ 算,與工期長│ 利潤管理費之定義,包括│ ││ │ │對此部分利息│ 短無關。 │ 向陽營造公司之工地管理│空軍455聯隊應 ││ │ │應自本件判決│2.本項爭議不符│ 費、公司管理費、利潤,│給付向陽營造公││ │ │確定日起算不│ 合情事變更原│ 由於本件無比例及資料供│司1,540,109元 ││ │ │爭執 │ 則要件。又若│ 計算,故以其實際可能發│,及自本件判決││ │ │ │ 鈞院以情事變│ 生費用計算。 │確定之日起至清││ │ │ │ 更原則允為給│2.工期增加第一階段從99年│償日止,按週年││ │ │ │ 付,亦無自判│ 5月12日2至99年11 月4日│利率百分之5計 ││ │ │ │ 決前即計算遲│ ,停工共177天,此期間 │算之利息。 ││ │ │ │ 延利息之理。│ ,處理不該增加工期事務│ ││ │ │ │ │ 之人員薪水支出共 │ ││ │ │ │ │ 727,397 元。 │ ││ │ │ │ │3.第二階段從99年 │ ││ │ │ │ │ 11月4日停工開始算至100│ ││ │ │ │ │ 年9月9日終止契約止,共│ ││ │ │ │ │ 309日,此期間留在工地 │ ││ │ │ │ │ 處理事務人員之薪水支出│ ││ │ │ │ │ 812,712元。 │ ││ │ │ │ │4.兩階段共計1,54 0,109 │ ││ │ │ │ │ 元。不再以直接費用6 │ ││ │ │ │ │ %計算。 │ │├──┼─────┼──────┼───────┼────────────┼───────┤│ 六 │協調會議人│1.不完全給 │1.出席業主召開│本工程兩星期1次的有紀錄 │詳如理由欄六、││ ★ │員差旅費 │ 付 │ 協調會議之差│的會議已足。過多沒有效率│㈦、⒉之論述 ││ │642,600 │2.情事變更原│ 旅費,應屬工│的會議對工程無益。 │(原審為向陽營││ │ │ 則。 │ 程管理範疇。│81 次會議中間隔太短的或 │造公司敗訴之判││ │ │ │2.向陽營造公司│沒必要的會議共30次,空軍│決,向陽營造公││ │ │ │ 為系爭契約之│455聯隊因此支出參加不必 │司就其中109,22││ │ │ │ 得標廠商,負│要會議費用共109,222元。 │2元部分提起附 ││ │ │ │ 有完成工程義│ │帶上訴,其餘部││ │ │ │ 務,出席施工│ │分未據聲明不服││ │ │ │ 協調會議亦為│ │,已確定)。 ││ │ │ │ 依系爭契約應│ │ ││ │ │ │ 履行之契約義│ │ ││ │ │ │ 務,且本件工│ │ ││ │ │ │ 程並無因伊不│ │ ││ │ │ │ 當行為致超乎│ │ ││ │ │ │ 合理範圍之相│ │ ││ │ │ │ 關人員差旅支│ │ ││ │ │ │ 出。【本院卷│ │ ││ │ │ │ 二第77頁】 │ │ │├──┼─────┼──────┼───────┼────────────┼───────┤│ 伍 │已支預付工│ │ │ │ ││ │程材料款 │ │ │ │ │├──┼─────┼──────┼───────┼────────────┼───────┤│ 一 │AR-4000瀝 │1.不完全給付│AR-4000瀝青混 │AR-4000瀝青材料,於工程 │ ││ ★ │青預付訂金│2.民法第510 │凝土預付訂金因│契約期間經監造審核通過,│詳如理由欄六、││ │ │ 條。 │中油公司停產,│向陽營造公司與宏基瀝青公│㈦、⒊之論述 ││ │ │ │原預定材料本即│司訂立15,973,000元之承攬│ ││ │ │ │無法供料,訂金│合約書,已預付訂金10%,│(原審為向陽營││ │ │ │是否已為退款或│即1,593,000元,有開立發 │造公司敗訴之判││ │ │ │辦理換約,未見│票。此工程若持續施作,當│決,向陽營造公││ │ │ │向陽營造公司提│不至於損失。由於終止契約│司就其中1,593,││ │ │ │出說明。因停產│,空軍455聯隊依歸責8成比│000元部分提起 ││ │ │ │而無法供料,退│例負擔1,274,400元。 │附帶上訴,其餘││ │ │ │還訂金於法有據│ │部分未據聲明不││ │ │ │,向陽營造公司│ │服,已確定)。││ │ │ │拒不為之,反主│ │ ││ │ │ │張應由空軍455 │ │ ││ │ │ │聯隊負檐此預付│ │ ││ │ │ │訂金,洵屬無理│ │ ││ │ │ │。【本院卷二第│ │ ││ │ │ │79正反頁】 │ │ ││ │ │ │ │ │ │├──┼─────┼──────┼───────┼────────────┼───────┤│ 二 │加勁格網材│略 │略 │略 │原審駁回向陽 ││ │料差價 │ │ │ │營造公司請求,││ │45,689 │ │ │ │未上訴或附帶上││ │ │ │ │ │訴(已確定)。│├──┼─────┼──────┼───────┼────────────┼───────┤│ 三 │碎石級配料│1.不完全給付│參照工程契約第│碎石級配料規定有3處,整 │ ││ ★ │A、B型數量│ │1條第4項第5款 │體來說分不出何篇是「施工│詳如理由欄六、││ │及差價 │ │、工程施工說明│補充說明書」,何者是「施│㈦、⒋之論述 ││ │4,695,125 │ │書與規範第1章 │工規範」,向陽營造公司就│ ││ │ │ │第4篇第2項第1 │其中擇一符合任一規定即可│ ││ │ │ │款、第2款第4目│。然向陽營造公司於98年9 │ ││ │ │ │、第3篇第5項規│月24日、10月2日、10月29 │ ││ │ │ │定,應以第4篇 │日三次取樣分析,即便B型 │ ││ │ │ │「土木工程施工│級配規範,均不合格。向陽│ ││ │ │ │規範」之規格要│營造公司嗣後也買了A型級 │ ││ │ │ │求為主。 │配料,此項請求無理由。 │ │├──┼─────┼──────┼───────┼────────────┼───────┤│ 陸 │其他 │ │ │ │ ││ │①原項目編│ │ │ │ ││ │ 號六仲裁│ │ │ │ ││ │ 費利息減│ │ │ │ ││ │ 縮為0 │ │ │ │ ││ │②原項目編│ │ │ │ ││ │ 號一調解│ │ │ │ ││ │ 程序費用│ │ │ │ ││ │ 、十一保│ │ │ │ ││ │ 全證據費│ │ │ │ ││ │ 用撤回 │ │ │ │ │├──┼─────┼──────┼───────┼────────────┼───────┤│ 二 │高程測量設│略 │略 │略 │原審駁回向陽 ││ │計費 │ │ │ │營造公司請求,││ │2,972,627 │ │ │ │未上訴或附帶上││ │ │ │ │ │訴(已確定)。│├──┼─────┼──────┼───────┼────────────┼───────┤│ 三 │FAA英文翻 │情事變更原則│伊無提供中譯本│監造稱曾提送中英文規範節│ ││ ◎ │譯費6,291 │【本院卷三第│之義務,且監造│本,及通知可於民航局官網│詳如理由欄六、││ │ │33、45反頁】│單位曾兩次提送│下載。但此FAA 、ICAO規定│㈥、⒋之論述 ││ │ │ │中英規範節本,│非常重要,若監造稱其為設│ ││ │ │對此部分利息│及通知可於交通│計依據,理應提供中文翻譯│空軍455聯隊應 ││ │ │應自本件判決│部民航局官網下│,以讓向陽營造公司明白。│給付向陽營造公││ │ │確定日起算不│載運用,另依契│向陽營造公司急於了解FAA │司6,291元,及 ││ │ │爭執 │約第1條第6項規│規定內容而找人翻譯支付費│自本件判決確定││ │ │ │定,此費用應於│用,是有理由。本項費用應│之日起至清償日││ │ │ │工程總價支付。│由空軍455聯隊負擔。 │止,按週年利率││ │ │ │ │ │百分之5計算之 ││ │ │ │ │ │利息。 │├──┼─────┼──────┼───────┼────────────┼───────┤│ 四 │印花稅 │1.民法第226 │印花稅於工程契│原工程未施作金額共 │ ││ ★ │22,993 │2.民法第227 │約簽訂時使用,│20,846,161元,多付了千分│詳如理由欄六、││ │ │ 條不完全給│系爭工程終止契│之一印花稅,即20,846元,│㈦、⒌之論述 ││ │ │ 付 │約,已支印花稅│此費用已不得領回而成為損│ ││ │ │3.民法第510 │請求金額無理由│失。空軍455聯隊應依終止 │ ││ │ │ 條 │。且單據時間、│契約之責任比例,賠償向陽│ ││ │ │ │金額與費率不符│營造公司已付印花稅之損失│ ││ │ │ │。 │,即16,677元。 │ │├──┼─────┼──────┼───────┼────────────┼───────┤│ 五 │國立中興大│1.民法第226 │向陽營造公司自│此費用為額外試驗費,因空│ ││ ★ │學評估報告│2.民法第227 │行委託學術機構│軍455聯隊不承認設計有問 │詳如理由欄六、││ │費31,500 │ 條不完全給│評估報告,應由│題所衍生,評估結果證實原│㈦、⒍之論述 ││ │ │ 付 │向陽營造公司自│設計有問題,依試驗結果的│ ││ │ │3.民法第227 │工程總價管理費│分攤邏輯,應由空軍455聯 │ ││ │ │ 條之2情事 │用內支付。 │隊負擔。 │ ││ │ │ 變更原則。│ │ │ │├──┼─────┼──────┼───────┼────────────┼───────┤│ 七 │逾期87.5日│1.承攬契約 │依系爭契約第17│以南北頭起降區工期彙算總│ ││ ◎ │扣款 │2.民法第179 │條第1項規定計 │表為基礎,參考監造同意展│詳如理由欄六、││ │6,060,250 │ 條不當得利│算向陽營造公司│延26天資料,分析工期展延│㈥、⒌之論述 ││ │ │ 。 │違約逾期87.5 │合理性。於扣除已展延之 │ ││ │ │ │日之違約金 │188.5日,向陽營造公司可 │空軍455聯隊應 ││ │ │ │6,060,250元, │另獲展延15天,故逾期工期│給付向陽營造公││ │ │ │此於契約終止前│72日,以歸責比例,向陽營│司5,106,609元 ││ │ │ │之逾期違約金計│造公司應罰969,640元,空 │,及自101年1月││ │ │ │罰,不因契約終│軍455聯隊扣留之逾期罰款 │2日起至清償日 ││ │ │ │止有所影響。 │應返還5,090, 610元。 │止,按週年利率││ │ │ │ │ │百分之5計算之 ││ │ │ │ │ │利息。 │├──┼─────┼──────┼───────┼────────────┼───────┤│ 八 │實作數量工│承攬契約、不│有關實做數量的│1.本案計算基準99年8月16 │ ││ ◎ │程款差額 │當得利及情事│爭議,鑑定報告│ 日為及100年4月22日最後│詳如理由欄六、││ │6,435,048 │變更原則 │是採用99年8月 │ 一次會算數量。 │㈥、⒍之論述 ││ │ │ │13 日及100年4 │2.此會算數量應扣除此次訴│ ││ │ │ │月22 日的彙算 │ 訟求償部分及有瑕疵且向│空軍455聯隊應 ││ │ │ │結果,惟此係「│ 陽營造公司未修復部分;│給付向陽營造公││ │ │ │施工圖」的彙算│ 調整潛盾工程之項目與金│司4,310,433元 ││ │ │ │結果,非實做數│ 額;調整加勁格網金額;│,及自101年1月││ │ │ │量之彙算,且本│ 計入第7期物調款。 │2日起至清償日 ││ │ │ │件工程在100年9│3.依契約第21條(十)之終 │止,按週年利率││ │ │ │月9日終止契約 │ 止契約規定,以實作數量│百分之5計算之 ││ │ │ │,當不可能在終│ 計算較公平合理。 │利息。 ││ │ │ │止契約前就結算│4.經鑑定核實際算後,向陽│ ││ │ │ │實做數量,此為│ 營造公司可領回 │ ││ │ │ │鑑定報告之疏漏│ 4,296,928 元。 │ ││ │ │ │。 │⒌此部分直接工程費用應依│ ││ │ │ │【本院卷二第53│ 約加計稅額,正確稅後金│ ││ │ │ │反頁】 │ 額為4,310,433元。 │ │├──┼─────┼──────┼───────┼────────────┼───────┤│ 九 │應付工程款│1.民法第233 │系爭契約第5條 │空軍455聯隊應返還向陽營 │ ││ ◎ │遲延利息 │ 條。 │第1項第3款規範│造公司所扣留之逾期罰款 │詳如理由欄六、││ │730,889 │ │目的在促使向陽│5,021,350元;又向陽營造 │㈥、⒎之論述 ││ │▲兩造同意│ │營造公司積極善│公司可領回實作數量工程款│ ││ │改469,377 │ │盡改正瑕疵義務│差額為4,296,928元;以100│空軍455聯隊應 ││ │元【本院卷│ │,向陽營造公司│年1月1日為應當收到付款日│給付向陽營造公││ │三第33頁】│ │因有施工瑕疵未│,至101年1月2日收到,遲 │司469,377元。 ││ │ │ │改善工程項目,│延1年,則向陽營造公司請 │ ││ │ │ │依系爭契約暫停│求逾期罰款及實作數量工程│ ││ │ │ │給付價款,洵屬│款差額遲延利息為465,914 │ ││ │ │ │正當權利行使。│元。 │ ││ │ │ │【本院卷二第53│ │ ││ │ │ │反頁】 │ │ │├──┼─────┼──────┼───────┼────────────┼───────┤│ 十 │第七期無爭│1.民法第233 │向陽營造公司於│監造主要以版塊有髮裂紋及│ ││ ◎ │議工程款遲│ 條。 │99 年11月1日申│道面抗滑力兩項缺失未改正│詳如理由欄六、││ │延利息 │ │請第7期工程款 │,一直未付款。但版塊缺失│㈥、⒏之論述 ││ │388,584 │ │計價,空軍455 │可就該項扣款,道面抗滑力│ ││ │▲兩造同意│ │聯隊自99年11月│標準在原契約規範未列入,│空軍455聯隊應 ││ │改329,100 │ │9日多次函請催 │亦未清楚說明標準,嗣又以│給付向陽營造公││ │元【本院卷│ │告向陽營造公司│向陽營造公司未達要求之抗│司329,100元。 ││ │三第33反頁│ │改善,依約列管│滑力而停止計價不甚合理。│ ││ │】 │ │暫停計價,迄 │第7期款若以正常兩個月付 │ ││ │ │ │100年9月9日向 │款,100年1月1日應受到付 │ ││ │ │ │陽營造公司仍未│款,遲延1年,第7期款遲延│ ││ │ │ │完成改善施工品│利息為329,100元。 │ ││ │ │ │質的瑕疵,影響│ │ ││ │ │ │系爭工程正常使│ │ ││ │ │ │用效益及功能,│ │ ││ │ │ │空軍455聯隊依 │ │ ││ │ │ │系爭契約,暫停│ │ ││ │ │ │給付第7期無爭 │ │ ││ │ │ │議之工程款,洵│ │ ││ │ │ │屬正當權利行使│ │ ││ │ │ │。【本院卷二第│ │ ││ │ │ │53 反頁】 │ │ │├──┼─────┼──────┼───────┼────────────┼───────┤│ 柒 │潛盾工程 │略 │略 │略 │原審駁回向陽 ││ │316,722 │ │ │ │營造公司請求,││ │ │ │ │ │未上訴或附帶上││ │ │ │ │ │訴(已確定)。│└──┴─────┴──────┴───────┴────────────┴───────┘┌──────────────────────────────────────────────┐│附表二: ││*以下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空軍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簡稱「空軍455聯隊」;聶子文即聶子文建築師││ 事務所簡稱為「監造單位」。 ││*以下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向陽營造公司」 ││*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單位:元。 ││*「◎」為上訴部分;「★」為附帶上訴部分 │├──┬──────────────┬────────┬──────────┬────────┤│編號│ 向陽營造公司請求項目 │①向陽營造公司請│②原審判命空軍455聯 │③本院認定之金額││ │ │求之金額 │隊應給付之金額 │ │├──┼──────────────┼────────┼──────────┼────────┤│ 1★│ 營外第二工務所 │ 684,198 │ 0 │ 0 │├──┼──────────────┼────────┼──────────┼────────┤│ 2 │ 15哨門拓寬整修 │ 347,223 │ 0(已確定) │ 略 │├──┼──────────────┼────────┼──────────┼────────┤│ 3◎│ 道肩 │ 1,370,309 │ 519,724 │ 519,724 │├──┼──────────────┼────────┼──────────┼────────┤│ 4 │ 洗車台 │ 261,624 │ 0(已確定) │ 略 │├──┼──────────────┼────────┼──────────┼────────┤│ 5◎│ 勞安衛人員費用 │ 6,237,826 │ 845,878 │ 854,878 │├──┼──────────────┼────────┼──────────┼────────┤│ 6 │ 試驗費 │ 1,376,250 │ 0(已確定) │ 略 │├──┼──────────────┼────────┼──────────┼────────┤│ 7 │ 臨時水電設備及費用 │ 534,954 │ 0(已確定) │ 略 │├──┼──────────────┼────────┼──────────┼────────┤│ 8 │ 級配料運出 │ 298,830 │ 0(已確定) │ 略 │├──┼──────────────┼────────┼──────────┼────────┤│ 9◎│ 中央滑行道試鋪 │ 120,100 │ 120,100 │ 120,100 │├──┼──────────────┼────────┼──────────┼────────┤│10◎│ 營造綜合保險費 │ 393,396 │ 192,535 │ 192,535 │├──┼──────────────┼────────┼──────────┼────────┤│11◎│ 承商利潤管理費 │ 8,361,927 │ 1,540,109 │ 1,540,109 │├──┼──────────────┼────────┼──────────┼────────┤│12★│ 協調會議人員差旅費 │ 642,600 │ 0 │ 0 │├──┼──────────────┼────────┼──────────┼────────┤│13★│ AR-4000瀝青預付訂金 │ 1,677,165 │ 0 │ 0 │├──┼──────────────┼────────┼──────────┼────────┤│14 │ 加勁格網材料差價 │ 45,689 │ 0(已確定) │ 略 │├──┼──────────────┼────────┼──────────┼────────┤│15★│ 碎石級配料A、B型數量及差價│ 4,695,125 │ 0 │ 略 │├──┼──────────────┼────────┼──────────┼────────┤│16 │ 高程測量設計費 │ 2,972,627 │ 0(已確定) │ 略 │├──┼──────────────┼────────┼──────────┼────────┤│17◎│ FAA英文翻譯費 │ 6,291 │ 6,291 │ 6,291 │├──┼──────────────┼────────┼──────────┼────────┤│18★│ 印花稅 │ 22,993 │ 0 │ 0 │├──┼──────────────┼────────┼──────────┼────────┤│19★│ 中興大學評估報告費 │ 31,500 │ 0 │ 0 │├──┼──────────────┼────────┼──────────┼────────┤│20◎│ 逾期87.5日扣款 │ 6,060,250 │ 5,106,609 │ 5,106,609 │├──┼──────────────┼────────┼──────────┼────────┤│21◎│ 實做數量工程款差額 │ 6,435,048 │ 4,310,433 │ 4,310,433 │├──┼──────────────┼────────┼──────────┼────────┤│22◎│ 應付工程款遲延利息 │ 730,889 │ 469,377 │ 469,377 │├──┼──────────────┼────────┼──────────┼────────┤│23◎│ 第7期無爭議工程款遲延利息 │ 388,584 │ 329,100 │ 329,100 │├──┼──────────────┼────────┼──────────┼────────┤│24 │ 潛盾工程 │ 316,722 │0 (6,267算入21項) │ 略 ││ │ │ │ (已確定) │ │├──┼──────────────┼────────┼──────────┼────────┤│合計│ │ 44,012,120 │ 13,440,156 │13,440,156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