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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建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耕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卉娟訴訟代理人 林耕弘

林維信 律師複 代理 人 詹佳媛上 訴 人即 被 告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林威呈訴訟代理人 曾旭廷

蔡雪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5年3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王金龍法 官 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