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228號抗 告 人 黃典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莊政達間聲請命相對人負擔無益費用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法 官 藍雅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