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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抗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232號抗 告 人 黃典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莊政達間聲請命相對人負擔無益訴訟費用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法 官 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1-23